广东,一男子多年前以17000一平买了一套房,万万没想到,如今开发商大降价,竟以
顽强的空空
2023-11-22 22:15:35
广东,一男子多年前以17000一平买了一套房,万万没想到,如今开发商大降价,竟以7800元每平卖房,男子气炸了,立刻联系其他业主,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开发商不得不停业整改。网友:房价有涨有跌很正常,房子涨价时,咋不见你们主动补差价呢?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月色如水,秋风如丝,李杨带着妻子孩子回老家过中秋,城市的喧嚣与忙碌暂且远离,妻子问李杨,这个月的房贷还了吗?李杨点了点头。
晚上,一家人在饭桌上吃饭,妻子刷着手机,突然尖叫出声:“我们那个小区,房价竟然这么便宜了吗?”
李杨笑了笑,现在房地产不景气,开发商降价不足为奇。但是很快,李杨就笑不出来了。
妻子说:“昨天我们那个楼盘,新业主是以7800元一平成交的,好一点的楼层也就8000元一平。”妻子的话语如晴天霹雳般炸裂在李扬的心头,他的心情瞬间跌入深渊。
妻子的话语令他回想起数年前购房的艰辛历程,他们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挑选到满意的楼栋和楼层。
那时,因为这个楼盘#你后悔购房吗?# 紧挨着深圳,因此单价很高。
李杨清楚的记得,他们是以17000多元一平购买的,一套110平的房子,加上贷款税费等花了200多万。而那时小区2、3楼的房子,也要15000元一平。
李杨和妻子去买房的时候,很多楼层都没得选了,置业顾问说房子卖完了,可事后他们才发现,开发商是捂盘惜售,等着涨价。
当年为了凑首付,一家四口倾囊而出,自己这几年辛辛苦苦打工还房贷,缩衣节食的,连馆子都不敢下,房子还没住热,房价竟然蒸发一大半。
李杨的心像被铅锤重重地砸下,变得沉重而沮丧。愤怒与无助如热焰在他心中升腾,他无法抑制地在业主群中发泄出自己的情绪。
而其他业主也义愤填膺,他们发现自己这么多年的努力就像一个笑话。他们也意识到,只有团结一致,提出自己的需求,才能争取到自己的权益。
于是他们找到开发商讨说法,开发商解释,现在行业不景气,他们这么做也是回笼资金,没有办法的事情。并且现在是清盘,楼层位置都不是很好的房源,本就是打折卖的。
但是像李杨一样的老业主们根本就不听这样的解释,他们坚决反对开发商无底线的降价行为,他们提出要么恢复正常价格销售,要么退差价给自己,补偿自己这么多年的损失。
在跟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李杨等老业主又把这情况反馈到了相关部门,闹得开发商不得不停业整改,而国庆期间低价卖出去的那13套房子也被退房。
有人说:这就是人性,自己吃了亏,见不得别人占便宜。
也有人说:房价涨跌是市场行为,有涨有跌很正常的,如果房价涨了,你们会把差价补给开发商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房屋买卖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李杨主张向开发商索赔无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李杨在购买这套房屋时,是自主选择的结果,因此,房价是涨是跌,他都只能坦然接受。他主张向开发商索要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房价涨跌是市场行为,但是开发商降价销售也得有个度。
商品房作为一种商品,开发商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来对商品房进行降价,不论是涨价还是降价都是一种正常的行为。
但是依据规定,开发商应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进行销售,网签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房屋申报价格,且比申报价格下浮不超过15%(含)。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开发商在正常范围内降价是合理的,为了回笼资金,开发商有权降价销售剩余房源,但是这个降价得有个度,不能低于备案价格的15%。
李杨主张当年的备案价格是15000元,虽然如今开发商调整了备案价,但是开发商这种大跳水降水,还是违反了限跌令,因此开发商的促销活动被叫停。
3、被退房的13位新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李杨所在的楼盘的开发商违反限跌令5折卖房,被相关部门叫停,13位新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可能会无效,但是他们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予赔偿。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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