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一男子见某水库无人管理,隔离栏也没有封死,遂偷偷到水库里捞鱼,谁曾想到

白羊登义文 2024-02-19 09:10:31

浙江舟山,一男子见某水库无人管理,隔离栏也没有封死,遂偷偷到水库里捞鱼,谁曾想到,彻夜未归!男子家属得知男子在水库中溺亡后,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街道办事处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26万元。 据了解,这座水库是一座用来防洪、灌溉兼供水为主的小型水库,由街道办事处管理,虽然街道办事处在水库多处设置了铁栏杆,和“坡高水深危险,严禁攀爬入内”等警示标志,但依旧没能挡住男子徐某到水库中捞鱼的决心! 事发这天晚上,徐某趁水库旁没人,独自来到水库,然后划船到水库中间捞鱼,当天晚上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由于没有监控,无人得知。可第二天上午,有人发现徐某溺亡,而他乘坐的小船停在水库岸边,船上有部分捕捞的小鱼。 徐某家属得知后,眼泪哗啦啦地流下,他们踉踉跄跄来到水库,看到徐某尸体的瞬间,徐某父母瘫坐在地。昨天人还好好的,怎么只过了一晚上,就阴阳相隔了呢?徐某家属处理完徐某的后事后,没有坐以待毙,他们收集证据,起诉到法院。 徐某家属认为,街道办事处没有将水库完全封闭隔离,也没有派人管理水库,街道办事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他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6万余元。

·@· · 对于此事,网友直言,“国家应狠狠打击这种滥诉行为,先收几十万诉讼费,再判他败诉!”“这是赤裸裸的抢钱。”

“这些无理取闹的人后面,都有专业的律师团队!”“明明是自己的责任导致事故,家属却把别人起诉了,最让人感到可悲的是,这种现象近些年已经司空见惯,时有发生!”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街道办事处是否应该赔偿? 徐某家属要求街道办事处赔偿的理由是,街道办事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街道办事处是否有对徐某进行安全保障的义务呢?又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某家属认为,街道办事处是水库的管理者,对进到水库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可徐某进入水库,街道办事处却未阻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街道办事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表面上看,徐某家属说的似乎有点道理,但需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补充义务,并不是主要义务。

这种补充义务体现在街道办事处有张贴警示标识,提醒进入水库的人员,要注意安全,水深危险等义务,以及街道办事处发现有人溺水后,应当及时救助等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务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识,可以正确判断这件事能不能做,是否危险,并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对自己的决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街道办事处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管理之责和提示告知义务,已尽到了相应的补充义务。 注意,本案中有很关键的一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而案涉水库并非经营场所,也就是说,徐某家属要求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徐某家属败诉,但徐某家属不服,又上诉到二审法院。结果没有任何改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徐某家属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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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老头

老头

5
2024-02-19 16:36

第一次听说对正在偷鱼的小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心安处

心安处

2
2024-02-19 21:14

诛三族就好了

白羊登义文

白羊登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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