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王强与妻子闪婚又闪离,因余情未了复婚,不久后生下一个女儿,不料陌生男子陈明来访,告诉王强女儿非亲生,不仅如此,他的妻子还脚踏三条船,并给陈明转账7万元。男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7万元!
··吉林广播电视台,人物均为化名·
男子王强高大帅气,这些年一直挑挑拣拣没结婚,直到·,他在一场聚会中认识史娟,史娟年轻漂亮、身材高挑,王强对她展开激烈追求。
在这次聚会前,两人并无任何交集,可两人都是看脸族,对彼此长相都很满意,不久后就坠入爱河,双方互相见完父母后,在亲朋好友见证下举办婚礼。
从初次见面,到谈恋爱和结婚,一共不到1年时间,两人别说知根知底,就连对方的脾气都没摸清,像很多闪婚人一样,婚后两人矛盾重重。
尤其是王强发现,史娟脾气不是太好,婚后更是变本加厉,两人频频因为琐事吵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维持1年,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以后,王强和史娟并未断开联系,两人都互有反思,觉得离婚有些冲动,在王强的主动示好下,感情没断的两人,于·办理复婚手续。
复婚以后,王强对史娟温柔许多,尤其是妻子怀孕后更是事事忍让,把自己的全部工资都给妻子保管,·史娟生下一个女儿,新生命的诞生,给三口之家带来很多欢声笑语。
王强原以为,这是幸福生活的开端!
可未曾想没高兴多久,就有一名神秘男子找上门,男子自称陈明,他告诉王强,在他们头婚后没多久,自己就和史娟开始交往并同居,史娟还多次转账赠予自己大量钱款。
王强不大相信,“第三者”陈明见状,向王强提供大量证据证明此事,不仅有图片、视频、聊天信息,还有大量转账记录。
明明是出轨,为何陈明要主动上门?
陈明之所以要揭露史娟的秘密,是因为她在与自己同居期间,又出轨了“第四者”,陈明觉得遭到背叛,这才会向原配告密,希望史娟得到应有的报应。
王强除了震惊还是震惊,他实在想不通,妻子史娟是怎么在自己眼皮底下,同时出轨2个男人的,难道她真是时间管理大师?
可除了同居、转账之外,最令王强震惊的消息是,陈明称2人复婚后所生的女儿,也并非王强亲生,自己才是女儿的生父。
王强不愿听信一面之词,但面对种种证据,他也不得不怀疑,于是他偷偷采集女儿的信息,于··8日送去做亲子鉴定。
很快鉴定结果就出来了,报告显示,女儿确实并非王强亲生,他瞬间感觉天旋地转,冷静下来后,心灰意冷的王强决定讨回公道,遂将妻子史娟与“第三者”陈明一同告上法庭。
经法院查明,大量证据表明,妻子史娟与“第三者”陈明,于··至··期间,一直处于同居状态,且多次向陈明大额转账。
转款中,多次出现520、1314、5200这些带有特殊含义数字,共计7万余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史娟婚内出轨毫无疑问!
这种行为既违背道德,又违反法律,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内出轨属于重大过错,王强可以此为由主张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后应当判决同意。
同时,由于史娟是过错方,王强还享有两项权利,一是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史娟给予自己损害赔偿;二是根据第1092条,要求对史娟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2.其次,对于非婚生女儿,王强没有抚养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来源于亲权,而亲权的根据是血缘关系,王强并非女儿生父,无需承担抚养义务,且之前支付的抚养费用,可以“欺诈性抚养”为由,要求史娟全部退还。
3.最后,史娟转给陈明的7万元该如何认定?
对于恋爱中的转账,法律上有3种认定,一是附条件赠与,主要包括以结婚为目的,数额较大的转账;二是无偿赠与,主要是1314、520等带有特殊含义的赠与;三是借款。
史娟是有夫之妇,这笔钱显然不是无条件赠与,而是无偿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赠与财产转移之后,史娟已经无权撤销赠与,但这是基于合同有效的前提,由于史娟和陈明是婚内出轨,他们之间的转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史娟所赠与的7万元,从一开始就是无效行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史娟转给第三者的赠予行为无效,判决“第三者”陈明应将收到的这笔款项7万多元返还给原告王强。
忠诚,是婚姻的基石,王强虽然要回7万元,但心灵所受的伤害无以复加!而史娟毫无道德,最终被扫地出门,也是她咎由自取。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