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见娘家的房子是学区房,瞒着母亲,让父亲将房产50%的份额,转到她儿子

运良说是非 2024-08-09 18:50:16

北京,一女子见娘家的房子是学区房,瞒着母亲,让父亲将房产50%的份额,转到她儿子名下。父母去世后,女子说是父亲将一半房产免费赠与给她。姐姐不服气,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孟强栋育有2个女儿,小女儿孟梅嘴甜,会哄父亲开心。大女儿孟雪则不善言辞,但她是一个非常实在的人。对父母的好从不会挂在嘴边,只会埋头干活。 这一家四口,相处模式也比较特别。 孟强栋喜欢小女儿,母亲赵兰则对两个女儿一视同仁。 对于孟梅的要求,孟强栋基本上都是有求必应。 这天,孟梅拎着大包小包回家,说她儿子就快上中学,可他们家附近的学校教学质量不行,环境也不好。 孟梅话锋一转,说父母的房子是学区房,旁边是重点中学。她儿子李超成绩还不错,如果在里面读书,将来肯定能考上重点高中。 孟强栋提出,将外孙李超的户口转到他名下。可孟梅却断然拒绝,说这样太麻烦,她的意见是让父亲将房产证50%的份额,转移到李超名下,这样他就有优先录取的资格。 孟强栋有些犹豫,孟梅承诺只要李超顺利入学,到时产权重新过户到父母名下。就是走个过场,并不会侵犯到父母的利益。 孟梅说她不是惦记父母的房子,纯粹就是为了儿子着想。 孟强栋平时很疼爱李强,在他看来这就是举手之劳。孟强栋试探性地跟妻子提起此事,赵兰态度却非常强硬,认为此事处理不好,将来可能会影响到两个女儿的感情。 赵兰觉得,李超家附近的中学在当地也不错,没必要大费周章转到他们的学区房。 孟强栋找妻子商量几次无果,孟梅又悄悄帮父亲出了个主意,让父亲瞒着母亲,去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 为了让父亲没有后顾之忧,孟梅还主动跟父亲签了一份赠与合同,写明是为了让李超顺利入学,等李强入学成功,产权恢复原样。 后来,在孟梅的一番操作下,李强获得了入学资格。 赵兰跟孟雪得知此事,虽然心里不舒服,但既然已成事实也没有跟孟梅撕破脸,只是希望她能信守诺言。 可李强读了两个学期,孟梅总找各种理由,不去跟父亲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最后还说,这套房子父亲占有一半的份额,父亲有权利决定赠送一半给她。 赵兰觉得对大女儿不公平,于是,向法院申请撤销孟强栋单方面的赠与行为。可就在法官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赵兰因病离世。 直到孟强栋去世,房子产权也没有恢复。而这时,两姐妹在继承父母遗产时,孟梅说其中一半父亲已赠送给她,跟姐姐没关系。孟梅还要跟姐姐平分母亲留下的50%产权。 姐姐觉得父亲的这份赠与合同,侵害了她和母亲的利益,应属无效。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孟梅觉得父亲将房产赠送一半给她,旁人无权干涉。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在孟梅看来,那套房子属于父母共同财产,他们各占50%的份额。父亲将一半的房产赠送给她,并没有侵犯母亲和姐姐的权益。 父亲作为一个自然人,有权处理他的财产。孟梅承认,起初父亲是为了方便孩子上学,才将房子赠送给她。但母亲去世后,父亲改变主意,撤销了对她的起诉,是心甘情愿将房子赠送给她。 所以她跟父亲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并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利益。 2、姐姐是这样反驳的。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姐姐看来,那套房子是父母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也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回到本案中,孟强栋在没有经过妻子的同意下,擅自将房产一半转到外孙名下,侵犯了妻子的知情权。 另外,父母去世后,这套房子就属于遗产。两个女儿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可孟梅现在独占50%份额,又想再跟姐姐平分母亲的那一半房产,于情于理说不过去。 所以姐姐认为,父亲单方面的赠与无效,孟梅有义务恢复产权原状。 3、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孟强栋跟小女儿在未征得赵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该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这样的赠与行为,严重侵犯了赵兰的财产利益。 且赵兰生前就提出异议,因其在诉讼期间过世,导致其诉讼目的未能实现,孟雪作为母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她向法院请求确认这份《赠与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这套父母留下的房子,姐妹俩各占50%的份额。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孟梅没有上诉。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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