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造成150万以上损失的,一般判多少年? 滥用职权造成150万损失一般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体的判决结果还会受到犯罪人的自首、立功、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的影响。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及判决情况: 1.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伟案: - 2012年4月,被告人李伟利用其担任中共白山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违规为抚松薪三宝参茸开发有限公司拨付扶持资金人民币150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鉴于其因违纪被集中谈话时,主动交代受贿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最终对其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 沈阳蒲河新城李某案: - 李某曾任蒲河新城房产局道义分局拆迁二科负责人,在负责审卷、报卷及现场确认等拆迁工作时,明知被拆迁酒厂的拆迁补偿项目不符合规定,却故意违反相关规定,在确定该酒厂的拆迁补偿数额时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多给予酒厂拆迁补偿款150余万元。此外,李某还非法收受酒厂法定代表人贿赂款1万元。 -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李某对受贿罪的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李某一审被判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记录我的9月生活#
滥用职权造成150万以上损失的,一般判多少年? 滥用职权造成150万损失一般属
爱生活的自留
2024-09-24 20: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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