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大爷从乡村小学退休在家后,与妻子在村里承包了几十亩土地。因土地纠纷与村民发生矛盾后,大爷因越级表达诉求被送到教育培训中心学习一年。一年后,大爷因发现自己被扣了一个月的退休金,将教育局及乡政府告上法庭。
(来源: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师大爷出生于1953年,早年在乡村小学教书。
师大爷退休在家后,与老伴在村里承包了数十亩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
期间,师大爷因老伴与同村村民王某发生土地纠纷,经常陪着老伴到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之后,师大爷因违法表达诉求,被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送到教育培训中心学习一年。
学习结束后,师大爷本以为这事就算翻篇。可事后师大爷却发现,其学习结束那个月的退休金被扣了。
将银行流水打印出来后,师大爷立即到乡政府讨要说法。
可乡政府说,退休金不是他们发的,他们也不清楚。
紧接着,师大爷又到区教育局索要被扣掉的退休金。但教育局也说其对此不知情。
多次讨要说法无果后,2024年3月,已经71岁的师大爷将教育局和乡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二被告返还其退休金5008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教育局答辩称:虽然师大爷以前是乡中心小学的教师,但事发时其已经退休,按照规定,教师退休工资的发放并不是教育局的工作内容,所以师大爷退休金被扣除并不是教育局的行为,故师大爷要求教育局返还相应的退休金没有法律依据。
乡政府辩称:
第一、师大爷称有关部门扣发其一个月退休金,应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即使确实存在扣发其工资一事,也应由扣发其工资的单位予以解释办理。
第二、师大爷系教育局退休教师,户籍关系不在乡里,其退休工资由社保局统一拨发,乡政府也无权扣发其工资。故乡政府不是本案被告主体。
师大爷向法院提交当年11月至次年3月底其银行卡账单。账单显示:11月12日、12月11日、3月11日收入分别为5008元、5008元、10016元,备法为“机关事业养老”,对方户名“社保集中代发”。
即师大爷本应在11月、12月、1月、2月、3月各收到5008元(合计是25040元),但其银行卡实际只收到20032元,且之后也没有补发。
据此,师大爷要求教育局、乡政府返还扣走5008元退休金的本息,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院认为: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8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退休金的支付机构。
具体到本案,师大爷原系乡中心小学的退休教师,其退休金由区社保局负责发放。
其次,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具体到本案,师大爷要求区教育局、乡政府归还其被扣发的1个月退休金,但师大爷的退休金由社保局负责发放,师大爷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区教育局、乡政府扣发其退休金的事实,且区教育局、乡政府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权扣发师大爷的退休金。
因此,师大爷要求区教育局、乡政府归还其被扣发的一个月退休金,诉讼主体错误。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是〉的解释》第70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具体到本案,师大爷要求区教育局、乡政府赔偿其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诉求,系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区教育局、乡政府后所提出,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告知师大爷不予准许,故对师大爷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法院驳回师大爷的起诉。
也就是说,师大爷之所以会败诉,目前来说并非证据不足,而是其告错对象。即师大爷应拿着手上的证据再到法院去起诉发放退休金的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