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两名体育特长生在上体育课时,因为一人怀疑对方私藏了自己的手机开始干架,

雪峰说法 2024-10-15 10:13:06

甘肃陇南,两名体育特长生在上体育课时,因为一人怀疑对方私藏了自己的手机开始干架,最终一个不留神,被怀疑的一方胳膊被拉扯骨折了。受伤的人把学校和对方告上法院,说自己不仅因为“莫须有”而受伤,还因为骨折不能参加体育特长生的高考了,等于没办法考上大学了。请求判令双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来源: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子萌是体育特长生,准备几个月后就高考了。某天他在体育室训练的时候,同学张某恶作剧,把其手机藏了起来。

快下课的时候,刘子萌就找自己的手机,因为学校明文规定不让带手机,所以只能悄悄的寻找。

但悄悄的找又很难找到,所以刘子萌心里就很窝火。找到同学王希身边的时候,王希对刘子萌笑了一下。善意的王希没想到,这一笑竟然招来刘子萌的怀疑。

刘子萌跑到王希跟前,语气强硬的说,是不是你拿走了我的手机,赶紧交出来,否则有你好看的!王希则表示,什么手机,你胡说八道什么!

就这样,两个年轻人很快就开始拉扯,先是王希把刘子萌摔了一跤,但是因为体育室里面有软的垫子,所以对刘子萌根本没什么影响。

接着刘子萌又拉住试图走开的王希,王希一个不留神,直接被刘子萌按倒在地上,然后刘子萌一个跪压,只听王希的胳膊“咔嚓”一声,骨折了。

所谓“伤筋动骨一百天”,王希这一骨折可不得了,直接住院好多天,作为体育特长生,体操也练不了了,后来因为恢复的不是很好,所以高考都受到了影响。

这下王希的父母不干了,说自家孩子准备这么久,就因为被刘子萌这么一下子,连大学都上不了了,这叫怎么回事!

再说了,你学校不是不让带手机的吗?怎么刘子萌可以把手机带进学校?还诬陷我们家孩子私藏了他的手机,还恶意打我们!

于是王希的家长就把刘子萌和学校都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学校和刘子萌双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万余元。

但学校却说,案发当时,刘子萌和王希开始撕扯的时候,体育老师曾经试图拉开二人,但后来发现二人其实是在打闹,所以就没接着拉。再到后来,王希被摔倒在地上,骨折了,这完全是大家没有预料到的事情。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条规定,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王希已经成年,在对二人摔跤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和风险应当预见。学生在追逐打闹时,从学生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学校不应禁止学生此类行为,这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或者过错。

同时学校为了保证学生的安全训练,已经在教室内铺垫了安全垫。学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同时考虑到刘子萌在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王希的故意,双方之间仅属于体育生嬉戏玩耍的一种正常的游戏活动,根据公平原则,刘子萌和王希应承担对等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刘子萌赔偿王希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但王希不服,又提起了上诉,王希一方坚持认为:

1.在这件事上自己没有任何过错,自己一没私藏刘子萌的手机,二没故意挑衅刘子萌,是刘子萌误认为手机被其拿走,之后强行搜身,在反抗时因刘子萌的原因而受伤。

2.任何人都应该知道,无故对他人搜身,是有一定的人格侮辱性的,要不是刘子萌强行搜身,就不会有后来所谓的“追逐打闹”行为,本案会发生,完全是刘子萌的错。

3.再说了,学校既然有规定禁止学生携带手机上课,那就应该在发现刘子萌带手机上课时及时作出处理,而非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体育老师眼看二人争执,却没有阻止,导致自己受伤,学校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

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首先,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已经成年或者即将成年的学生不再具有监护义务,因此本案不存在对学生管理的过错,因此学校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刘子萌和王希作为高三年级的学生,对事故发生虽不存在故意,但根据二人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程度,应当对相互追逐打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相应的预见性。

二人未能有效自我控制并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对事故承担对等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王希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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