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生必须有度!广西百色,数学老师上课时,因学生未完成作业,用笔敲学生头部、揪学生耳朵、提衣服让学生站立,7个月后学生被诊断为抑郁症,家长以老师体罚学生为由,将校方诉至法院索赔10.5万元,学校却说:老师是正常教育学生,且学生的抑郁症与学校无关!法院判决或令人争议。
(案例来源:广西隆林法院)
韦鲜是小学数学老师,秦昭是五年级学生,事发当日,韦鲜上数学课时讲解练习,同步在教室检查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发现秦昭没有按要求完成。
韦鲜:怎么又是你?你的学习态度很不端正!说完后韦鲜先后4次用笔敲秦昭头,但秦昭无动于衷,韦鲜勃然大怒,揪着秦昭耳朵,提着衣服让他站起来。
此后的课堂上,秦昭作为后进学生,没少受韦鲜批评,但秦昭的成绩没有任何好转,还经常请假不来上课,7个月后,秦昭连续请假1星期后,家人带他去医院看病。
医院初步诊断后,认为秦昭为焦虑抑郁状态,后秦昭再次就诊,确诊为焦虑抑郁状态,秦昭2次看病共花去医疗费、住宿费、车费4564元。
秦昭家人认为,秦昭之所以会焦虑抑郁,和韦鲜长期体罚、侮辱、谩骂有关,于是将学校和韦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治疗费预计9.5万、精神损失费1万,并提出如下理由:
韦鲜在教学过程中,辱骂、推搡、殴打体罚秦昭,秦昭将被老师体罚的事告诉母亲秦菲后,秦菲立马和班主任黄钰沟通,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希望可以解决问题。
但韦鲜拒不承认体罚秦昭,不知悔改又继续长期变相体罚、侮辱、谩骂秦昭,导致秦昭不敢去学校而长期请假,7个月后,秦昭被确诊焦虑抑郁症状。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韦鲜是小学老师,理应遵守教育规定,耐心教育引导学生,但韦鲜在教学过程中,长期辱骂甚至体罚学生,对秦昭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和老师是监督管理关系,且作为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老师的师风师德教育,但学校未及时发现,或放任韦鲜辱骂体罚学生,应承担补充责任。
韦鲜及学校辩称:
1.教育不只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也是家长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韦鲜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适度惩戒,是负责任的表现,也是纠正学生不良习惯的一个教育过程。
秦昭性格内向,不爱和同学交流,且有上课不认真听讲、不自觉完成作业等不良习惯,韦鲜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才对秦昭实施适度惩戒,家长不应以此苛责老师。
若老师对学生的不良习惯视而不见,是极其不负责的表现,秦昭在校期间,韦鲜并未体罚、歧视、辱骂秦昭,其惩戒行为未超出教育范畴。
2.秦昭性格内向,入学后不太愿意和其他同学交往,学习不主动,成绩一般,随着时间推进,学习压力不断增大,因此产生各种负面情绪。
特别是近期,秦昭以各种理由请假,这些都是内心焦虑的表现,医院诊断秦昭为焦虑抑郁状态,这一诊断证明并不能称之为病,而是一种心理状态。
医学上的术语,焦虑抑郁状态就是精神比较紧张,对一些敏感问题会过度猜疑或担心,主要临床特征是显著持久的心境低落,是心境障碍的主要类型。
引起焦虑抑郁状态的原因很多,主要有应激事件、精神压力大、家庭因素等,秦昭很可能是精神压力大所导致,没证据证明和老师的惩戒行为有关。
3.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韦鲜在教学中存在过错,因此,韦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教育惩戒是合法行为,是指对违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矫治,而体罚则是违法行为,两者是不同概念,秦昭将之混为一谈明显错误。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12条,对体罚等违规情形作出规定,韦鲜的行为不属于违规情形,其教育行为具有合理性、适度性、有效性。
韦鲜为辩解自己无责任,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1份,拟证明近2个月来,秦昭以各种原因请假17次,其厌学行为与韦鲜的惩戒教育无关。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民法典规定,老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但本案中,韦鲜具有用笔敲击学生头部、揪耳朵、提衣服强迫座位站立等行为,其教育管理行为有不当之处。
现秦昭认为,其产生焦虑抑郁状态,是韦鲜的体罚、长期变相体罚所致,并在庭审中提交病历、医疗收费票据、住宿发票等证据,拟证明自己受到损害。
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秦昭存在焦虑抑郁状态,但秦昭所提的是侵权之诉,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应同时具备4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秦昭称受韦鲜长期体罚或变相体罚,但只能提供1次课堂上被惩戒的情况,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医学规律,焦虑抑郁状态可能由多方面原因共同引起,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秦昭的焦虑抑郁状态,与韦鲜的不当教育行为有因果关系。
综上,判决驳回秦昭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种菜养家
这学生就是确实有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