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藏尼条约乃西藏地方噶厦当局与尼泊尔廓尔喀人签订的商务民事协议,协议中所谓赔偿也是西藏地方支付,该协议只有藏文本而无汉文本,更无清廷高官盖印画押,根本不是清朝中央政府所签,且就法理而言,西藏乃大清所属之地方,尼泊尔乃大清所属之国,既然都是清帝所有,尼藏有争端岂可偏护一方?些许廓尓咯兵在藏不过看护其商人利益免受侵扰盘剥罢了,海关(亚东海关)税收,货币发行,外交事务,藏官任免等主权事务完全在驻藏大臣控制之下。 尼泊尔从1792年成为清朝属国,至1912清朝逊位止,尼泊尔共向清廷派遺朝贡使团共计18次。即使在朝鲜等传统的朝贡国要求建立起与中国近代国家间关系而脱贡之后,尼泊尔依然于1906年派出了第十八次朝贡使团赴北京朝贡,并在周游了中国大部分地方以后才于1910年1月12日,经拉萨回到尼泊尔。尼泊尔是清帝国朝贡体系里的示范生,他不仅忠实履行了朝贡的义务,更将朝贡视为一种荣誉。
所谓藏尼条约乃西藏地方噶厦当局与尼泊尔廓尔喀人签订的商务民事协议,协议中所谓赔偿
雅珺文化历史
2024-10-30 10: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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