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海银理财师是非吸罪吗? 有人认为海银的理财师立诈骗罪的依据不足,如果吸

扬扬商业 2024-11-22 17:58:05

【转发】海银理财师是非吸罪吗? 有人认为海银的理财师立诈骗罪的依据不足,如果吸资的钱他们是分掉的,那么是共犯(诈骗犯),如果是拿佣金的就是非吸罪。 有人认为海银的理财师吸资后上交了上海,就不是诈骗了。这是简单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对结构简单的2、3人的小诈骗团伙,也许适用。对规模庞大、组织结构繁杂的韩宏伟海银诈骗集团就不适用了。 海银受害人的钱进了海银系,可以说是各方雨露共沾,否则理财师有这么高的年薪(包括工资、佣金、福利等)吗?试想他们产出了什么?创造了什么财富?所以,实际上他们也分到了赃金,并且分赃还不少。如果,理财师只拿普通的薪水,说他们是非吸罪,那还说得过去。然而,这些曾是各个银行的高管,本来年薪就有20-30万元,怎么会跳槽到只拿普通工资的海银,所以海银唯有高薪才能请得动这批曾经的银行高管。从这些理财师的财产情况看,保守估计也有几百、几千万,他们有日本的房产别墅、高档轿车就不足为奇了。因此,我们要从整体上去理解他们的分赃方法,他们的分赃不是简单的分成,是通过拐弯抹角的多次来回、多种方法来分赃。 其次应从整个诈骗团伙的角度去甄别,与非吸罪比较,集资诈骗罪有三方面的特点,而海银海银理财师均符合这些特点: 1、主观目的。集资诈骗罪的主观动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涉案公司把投资人的钱吸收进来之后打算把这些钱占为己有,根本就不打算还给投资人。海银在停兑前,把我们的钱用作以新还旧、分发高额薪水和佣金,转移资产至国外,海银有的理财师在日本购买房产别墅,到香港买保险,很多理财师为了避免财务被没收而离婚。停兑后帮助上海把一些不良资产肋逼受害者化债,并还需现金配套,进行二次收割,根本没有还钱的诚意。 2、主观恶意的程度。因为主观目的的不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恶意完全不同。暴雷后,海银理财师没有一个人投案自首,主动提供全部的事实证据。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干了什么,心里比我们更清楚,如果交待了全部事实证据,海银的疯狂程度一旦昭告天下,他们的日子会比现在更难过百倍、千倍。反过来想一想,如果他们是非吸,作为理财师有什么好保密的,把事实交待了,还能减轻罪业,何乐不为呢?中植、恒大等的账务是清清楚楚的,唯有海银的账很复杂很复杂,空壳公司就有上百个,来来回回的倒账,主观恶意已到了昭然若揭的程度。 3、实施犯罪的手段。对于集资诈骗罪来说,涉案人员使用的是欺骗手段来筹集资金,筹资资金所投的项目大多是虚构的,不能产生收益的或者产生的收益很小。海银海银理财师签订假的合同、假融资方、假获奖证书、假的收入证明等,营业执照上批准的经营项目只是财务咨询,还继续骗大家买理财,这是赤裸裸的诈骗,欺骗造假手段之多五花八门,常人难于想像,虚假的项目当然也没有收益。海银没有底层项目,暴雷后可以追回的资产少之又少,如果海银按非吸处理可回本连2折都不到,而中植、恒大等其它暴雷可回本有 6、7折。 在海银整个诈骗过程中,上海骨干是主犯,地方理财师是从犯。理财师参与和实施了对受害者的直接诈骗。他们是合同诈骗、集团诈骗、合伙诈骗犯!希望国家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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