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城,92岁老太瞒着3个子女,偷偷把房子过户给了二儿子,二儿子承诺对她生养死葬,可房子刚过户完,60多岁的儿子就处了个女朋友,大年三十,他们在房间里看电视,把她扔在外面不管,老太觉得二儿子靠不住,决定要回房子,给4个子女平分,儿子不还房子,母子对簿公堂,结局太意外了。
(来源:极目新闻)
陈明辉拿着法院传票,都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他活到花甲之年了,第一次被推上被告席,而告他的不是别人,而是他的生身母亲。
他跑到母亲房间,气急败坏的质问母亲:您是老糊涂了吗?有啥事在家里不能解决?还家丑外扬告到法庭了,您一把年纪瞎折腾啥呀?你让我以后咋做人?
92岁老母亲权阿婆也不甘示弱:那你就把房子还给我,否则我不答应,我现在想明白了,我4个儿女,只把房子给你了,其他三个嘴上不说,心里也有意见,手心手背都是肉,我这个当妈的,得一碗水端平!
权阿婆一生育有5个儿女,最小的儿子1994年病逝,都说小儿子大孙子,老太太的命根子,这对权阿婆的打击可想而知。
20年前,老伴又先走一步,孤苦伶仃的权阿婆自己生活。
后来,二儿子陈明辉离异净身出户,他就搬来和母亲一起住,照顾母亲的饮食起居。
权阿婆的大儿子定居在上海了,他家生的是女儿,而陈明辉家生的是儿子,儿子又生了儿子。
也就是说,权阿婆都有重孙子了,他跟陈明辉住在一起,受到二儿子的颇多照顾,再加上他让陈家后继有人,所以,家里唯一的房产,自然是要给陈明辉的。
权阿婆承诺房子给陈明辉,同时,房子给他了,他也要负责对自己生养死葬。
毕竟母亲92岁了,这个年纪,生命无常,既然母亲决定把房子给自己,他就提出过户,省的以后出现麻烦事。
权阿婆没有意见,2023年10月31日,母子俩完成过户手续。
可她发现过户后一切都变了,陈明辉谈了个女友后,就对自己这个母亲疏远了,不陪她聊天了,也不无微不至了,甚至冷落了她。
大年三十,陈明辉和女朋友在房间里看电视,有说有笑,把她扔在外面,不管不顾,让她凄凉的很。
权阿婆突然觉得,她做了件多么糊涂的事,她4个子女,却厚此薄彼,怪不得其他几个子女,也和自己生分了,因为她没做到一碗水端平。
而陈明辉靠不住,她必须把房子要回来,否则自己晚景凄凉。
但陈明辉不给,觉得母亲无理取闹,是她主动提出把房子给自己的,因为他有儿孙,有陈家血脉,房子是母亲心甘情愿给自己的。
而权阿婆却说,她过户房子时,并非心甘情愿,是二儿子把她给蒙蔽了,忽悠了,她脑袋一热,稀里糊涂过了户。
于是,权阿婆一纸诉状把陈明辉告上法庭,其他3子女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庭审。
经过调查,这套房子以前虽然登记在权阿婆名下,但她没有单独处分权。
原来,1994年,权阿婆和老伴给小儿子买了套单位集资房,想给他结婚用,可小儿子英年早逝。
房子登记在老伴名下,老伴去世后,这套房拆迁了,过户给陈明辉的这套房,虽然登记在权阿婆名下,却是老伴的遗产,其他3个子女有继承权。
所以,权阿婆无权瞒着其他3子女过户给陈明辉。
但陈明辉聘请了律师,律师则认为,3子女应该在父亲去世的3年内主张继承权,现在都过去20年了。
为了维护这个家庭的亲情,不让他们亲情割裂,法庭进行了调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最终,陈明辉做出惊人决定,把房子还给母亲。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权阿婆虽然把房产过户给了陈明辉,但如果该房产存在其他共有权人或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的情况,那么这一过户行为可能无效。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房产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需要经过依法登记。
房地产转让需要合法方式,如果权阿婆在过户时没取得其他共有权人或继承人的同意,那么这一转让行为可能存在问题。
2、如果过户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未经其他共有权人或继承人同意,那么这一行为也可能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权阿婆在过户时并非出于自愿或真实意思表示,如被蒙蔽、忽悠等,那么这一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
3、权阿婆可以请求将房产进行分割或重新分配。
《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 如果房产被认定为权阿婆与其他子女的共有财产,那么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遗产。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