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兴,男子给亲人办完后事,把遗物拉倒殡仪馆一处空地焚烧,火苗没熄灭,他就走了

晓瑞聊社 2024-12-18 17:16:14

江苏泰兴,男子给亲人办完后事,把遗物拉倒殡仪馆一处空地焚烧,火苗没熄灭,他就走了,不料,又陆续来2家人焚烧遗物,一阵大风,火苗猛窜,把边上一户房子烧了,房主损失15万,直接将焚烧遗物的3家和殡仪馆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后,房主不明白自己怎么还承担10%的责任呢?

(案例来源:荔枝新闻)

曹勇在殡仪馆办理完亲人的后事,心情很沉重,回到家里,他收拾了亲人的遗物,按照当地习俗,亲人去世后,遗物要放一起烧掉。

曹勇想起在殡仪馆西侧有一处空地,他决定就去那块烧吧。

于是,他将亲人的遗物都装到车上,拉到了殡仪馆空地处,随后,他将遗物堆在地上,点燃焚烧。

曹勇看着那些遗物一点一点化为灰烬,他心里说不出的难过,真是人一死就什么都没了。

没等火苗熄灭,曹勇狠狠的擦了擦眼泪,头也不回的开车走了。

而焚烧处,还有火星一闪一闪的……

没多久,同样刚刚送走亲人的常财,也拉着遗物来到殡仪馆西侧空地处焚烧遗物,遗物被点燃后,火苗不停地窜动着。

就在这时,给亲人办完后事的陈刚也将遗物送到此处焚烧,随后,离开。

天色渐晚,遗物还在燃烧,突然,一阵大风呼呼吹过,火苗燃烧的更加旺盛,顺着大风直接窜过殡仪馆的围墙。

被风吹过去过去的火苗,直接窜到李天赐家的板房上,大火瞬间燃烧起来,一时间火光通亮,浓烟滚滚……

原来,李天赐和妻子在殡仪馆西侧的一边做着小生意。

他们想着靠着殡仪馆,经常有很多人来往,就卖点殡葬用品,还有日常用品,维持生活。

为了方便,李天赐夫妻俩在板房里屯放了大量的烟酒、日常用品,还有殡葬用品等等。

可夫妻俩哪里会想到,曹勇、常财、陈刚陆续焚烧遗物,火苗穿过殡仪馆直接烧着了房子,而房子里的物品都是易燃物品,很快大火迅速蔓延……

顷刻间,房子和屋里的物品都化为乌有。

李天赐得到房子被烧的消息,气的直拍大腿,这些东西可压着他不少钱呢,李天赐的妻子也哭天抹泪的,房子没了,东西也没了。

夫妻俩窝了一肚子的火,自己的损失不能就这么打水漂了,于是,他们将殡仪馆和曹勇、常财、陈刚告上法院,要求他人赔偿损失。

曹勇在焚烧遗物时,确实在遗物没有燃烧完有火苗的情况下,匆匆离开,他也没有推卸责任,表示该赔多少就赔多少。

常财和陈刚也表示,他们也不是故意的,只不过当天晚上突然刮起大风,才导致火苗窜上房子的。

1、曹勇、常财、陈刚陆续在殡仪馆焚烧遗物,导致火灾,该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天,曹勇第一个在殡仪馆西侧空地焚烧遗物,但是,他在火苗没有完全熄灭,便匆匆离开,留下了火灾隐患。

而后,常财、陈刚陆续来到空地处焚烧遗物,没有熄灭火苗,被大风吹到李天赐家板房上导致火灾发生。

因此,曹勇等三家要赔偿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

2、殡仪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殡仪馆作为提供殡葬服务的场所,对于民间有焚烧遗物的习俗是知晓的。

而且,殡仪馆西侧空地,长期有逝者家属来此焚烧遗物,殡仪馆也是知情的。

但是,殡仪馆却没有采取合理的解决措施,来预防火灾的发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所以,殡仪馆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李天赐夫妻俩在殡仪馆围墙外面,用易燃的夹芯板搭建了板房,在里面屯放了大量的烟酒、日常用品、殡葬用品用来售卖,且都是易燃物。

李天赐夫妻俩对于一墙之隔的殡仪馆西侧空地处,每天都有很多人焚烧遗物是知情的。

但是,夫妻俩没有采取避免引起火灾的安全防范措施,对火灾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查明,李天赐夫妻俩的损失共是15万元。

因此,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划分了应承担责任比例。

最终,法院判决:

曹勇承担5%的责任;

常财、陈刚承担70%的连带责任;

殡仪馆承担15%的责任;

李天赐夫妻俩承担10%的责任。

那么,房主李天赐夫妻俩为什么承担10%的责任呢?

其实,他们的板房是临时搭建建筑,房子使用的夹芯板是易燃物品,而且,房间里堆放大量烟酒、殡葬用品都属于易燃物品。

因此,法院判决李天赐夫妻俩承担10%的责任,没有不妥。

都说水火无情,任何一个疏忽大意都可能会酿成大祸,所以,在焚烧遗物表达哀思时,也要注意用火安全。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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