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女子发现丈夫出轨,还给第三者花了近120万元,遂要求第三者返还,未果后,让儿子带着自己、丈夫,手持高音喇叭跑到第三者家村头循环播放,辱骂第三者及其丈夫的言论。第三者被气得生病住院,而后耿耿于怀,认为女子一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将女子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女子一家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但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龚某与女子柳某系夫妻关系。
10年前,龚某不甘寂寞,通过网络聊天与已婚女子韦某结识,并发生不正当关系。
因为保密工作做得比较好,直到今年年初,才被柳某发现。
柳某的心情可想而知,与龚某大吵了一架,不过考虑到家庭、孩子最终还是选择原谅了龚某。
龚某后悔不已,真诚悔过,交代了10年里累计为韦某花费近120万元的事实。
柳某虽然可以为了家庭、孩子原谅龚某,但是并不愿意原谅韦某,便找到韦某,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韦某返还多年来收受的财物。
因多次向韦某讨要钱财未果,柳某于是便让儿子开车,带着自己和丈夫龚某跑到韦某家村头,手持高音喇叭循环播放“韦某不要脸,和丈夫肖某骗取了自己100多万”等不当言论。直接把韦某气的进了医院。
事后,韦某对柳某的做法耿耿于怀,而后一怒之下,将柳某、龚某以及二人的儿子告上法庭,以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要求3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1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韦某怒斥柳某等人的行为,表示:第一、事发当天,龚某还拿自己的不雅照片给其他人看!
第二、在与龚某长期接触期间,自己虽然花了龚的得钱,但是也为龚某花过钱。柳某一家说自己骗了柳某一家一百多万纯属污蔑!
第三、柳某一家跑到自己家附近,用高音喇叭辱骂自己和自己丈夫,还在附近转了几个圈,搞得人尽皆知!期间还向自己和亲人发侮辱性短信,最终不仅导致自己精神恍惚被医治疗,花费了近20万元,还给自己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引起当地群众议论纷纷,导致亲友对韦某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
面对韦某的控诉,柳某一家辩称:第一、自己的行为事出有因。韦某与龚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且花了龚某近120元,拒绝返还,自己一家才跑到以这种方式向韦某家讨要。
第二、侵害名誉权中的侮辱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侮辱可以分为暴力侮辱、语言侮辱及文字侮辱。语言侮辱指用语言对他人进行嘲笑、辱骂。喇叭播放的内容仅仅陈述了一个客观事实而已,完全没有进行语言上的嘲笑、辱骂,言词上并无任何贬低韦某。
第三、虽然自己一家曾多向韦某及其亲友发过短信,但从韦某拿出来的短信也可以看出只是约韦某出来解决问题,没有任何贬低韦某之处。
第四、韦某并无证据证明因自己一家的行为,社会评价极度降低。韦某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忠诚的法定义务,其自我感觉到名誉受到了损害也是其自身过错行为导致,与自己一家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韦某与龚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柳某向韦某讨要龚某向韦某赠与的款项未果,带着儿子、丈夫跑到韦某家附近,手持高音喇叭在公共场所发布言论“韦某不要脸,和丈夫肖某骗取了自己100多万”等事实。
法院指出,《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表示,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针对柳某发表的言论是否侵害韦某名誉权的问题,应当结合言论发表原因、目的、方式、有无造成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
本案中,柳某发表上述言论,系龚某与韦某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柳某要求韦某返还龚某向韦某赠与款项未果后的负面评价。
柳某的言论虽有不当之处,但缺乏明确具体的对应事实,不足以导致听到该言论的居民陷入错误判断,致韦某人格受贬损。且韦某当庭陈述,并无其他居民相信言论内容和提出负面评价,间接证明其社会评价未因柳某言论降低。
柳某一家的行为并非持续行为。事发当日,虽然柳某儿子驾驶车辆,柳某丈夫龚某随车同乘,但韦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柳某儿子、龚某与柳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且导致自身的社会评价降低,给自身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等。
综上,法院认为韦某要求柳某一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最终驳回了韦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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