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已婚女子柳翠花与情人李慕白在幽会时,因李慕白着急回家,二人发生激烈争执。柳翠花竟提出让李慕白跳湖证明爱意,不料李慕白一时冲动真的跳下湖去。柳翠花见状,也紧随其后跳入湖中,然而,这场荒诞的“爱情证明”却以柳翠花的溺亡告终。事后,柳翠花的丈夫赵某怀疑其妻为他杀,但警方调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赵某心中耿耿于怀,于是向李慕白索赔48万余元。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来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翠花与李慕白,本都有各自的家庭,却在外偷偷摸摸地好上了。两人时常找机会幽会,沉浸在所谓的“爱情”里,完全不顾及家中的配偶和子女。
这一天,两人又相约在湖边见面。本来两人聊得还挺开心,可不知怎的,李慕白突然说家里有事要着急回去。
柳翠花一听就不高兴了,心想:我好不容易把你约出来,你怎么就这么急着走呢?难道是我在你心里还不如你老婆重要?
柳翠花越想越气,就开始和李慕白争执起来。这争执,就逐渐升级,柳翠花一时冲动,竟然提出让李慕白跳湖来证明他爱自己还是爱他老婆。
李慕白也是被激怒了,心想:跳就跳,谁怕谁!于是一冲动,就真的跳下湖去了。
柳翠花见状,整个人都懵了。她本来只是说说而已,没想到李慕白真的跳了。
她心里又害怕又后悔,可这时候也顾不上那么多了,她也跟着跳下湖去,想要去救李慕白。
然而,这湖里的水可不浅,两人都不会游泳,这一跳下去,可就出了大事了。
李慕白在水里扑腾了几下,好歹还浮在水面上。可柳翠花就没那么幸运了,她跳下去就沉了底,连呼救的声音都没发出来。
李慕白在水里也吓得够呛,他好不容易挣扎着游到岸边,爬了上来。这时候他才意识到,柳翠花已经不见了踪影。他心里那个慌,赶紧报了警。
警方很快赶到现场,进行了搜救。可是已经太迟了,柳翠花已经被湖水吞噬了生命。
赵某得知妻子溺亡的消息后,悲痛欲绝。他怀疑妻子的死因不简单,可能是他杀。于是,他要求警方进行深入调查。
民警调取了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对李慕白进行了详细的询问。经过一番调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认定柳翠花的死因是意外溺亡。
赵某始终认为:妻子的死与李慕白脱不了干系。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维护妻子的权益。他提起诉讼,要求李慕白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一、李慕白是否存在诱导性行为?
从案件事实来看,柳翠花提出让李慕白跳湖证明爱意,这本是一种极不理智的行为。
然而,李慕白作为成年人,应该具有基本的判断力和自控力。
他在柳翠花情绪激动时,非但没有进行安抚,反而真的跳下湖去,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诱导性。
正如《增广贤文》所言: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
李慕白的冲动行为,无疑是对柳翠花情绪的一种恶语刺激,导致了事态的恶化。
二、李慕白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李慕明明知柳翠花情绪激动,可能做出过激行为,却仍然选择跳湖,未预见到事态的严重性,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种过失行为,与柳翠花的死亡结果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三、李慕白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对因其行为造成的他人危险,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慕白在柳翠花跳湖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未能有效阻止柳翠花死亡的结果。
因此,可以认为李慕白并未尽到充分的救助义务。
四、李慕白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一审法院认为,李慕白在柳翠花情绪激动时,未对她的情绪进行安抚,未预见到事态的严重性,先行跳湖,行为上存在诱导性,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该行为与柳翠花的死亡结果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李慕白在柳翠花跳湖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未能有效阻止柳翠花死亡的结果。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慕白承担40%的责任,赔偿袁某等人46万余元损失。
至于李慕白提出的家庭困难、没有赔偿能力等理由,并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依据。
在法律上来说,是否具有赔偿能力并不是免责的理由。
正如《论语》所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一个人如果连基本的法律责任都不愿承担,又何以立足于现实中呢?
一审判决后,李慕白不服,提起上诉。他坚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还表示自己家庭困难,没有赔偿能力。
然而,法律并不会因为个人的经济状况而有所偏颇。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慕白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20201230
这个结局比发现动刀动枪说谎话好很多啊👟
阿白
明明好端端的婚姻,却要搞婚外情,这是上天惩罚奸夫淫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