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印象中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怎么也得体现出较高的知识水平,但这里面也有抄袭他人作品的奇怪现象。在对一个民事判决说理用的1102字逐字检视后看到这其中竟有半数以上即646字是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作为高校教科书出版的王迁先生《著作权法》一书中抄来的,另有214字是引用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案涉作品,真正属于二审法院合议庭自己语句的字数总计只有242字,而这242字组成的语句恰恰都是公式化的判词习惯用语。该判决书抄袭王迁先生作品时几乎都是连标点符号都少有改动。 以下两段都是比着书照抄的: 首先,关于词句表达上的相似,本院认为,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独创性”这一著作权法中的术语译自英语 originality,originality 本身就包含两层意思,即“起源于”和“创造性”这两个含义。汉语中独创性可以被理解为包括独与创两个方面,并分别与 originality 的两层含义相对应,因此可以从劳动成果的外在表达必须同时具备独与创两个方面来理解独创性【以上146字抄自上述王迁专著《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第二节《独创性》,第19页最后一行和第20页第1-4行】。 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作, 源于本人【以上19字抄自上述王迁专著《著作权法》第20页第12行),也就是说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以上34字抄自上述王迁专著《著作权法》第20页第14-15行】;“创”是指源于本人的表达是智力创作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以上32字抄自上述王迁专著《著作权法》第27页第2行】。独与创两个条件对于构成作品而言缺一不可,一种独立完成的表达也可能因为没有达到最基本的智力创作高度而无法成为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上66字抄自上述专著上述王迁《著作权法》一书第27页第12-14行】。
在人们印象中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怎么也得体现出较高的知识水平,但这里面也有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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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8: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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