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与朋友喝酒后经过KTV门口,遭到醉酒男子的辱骂。男子回到酒店后越想越气

重瓦下庆 2025-04-03 09:47:59

上海,男子与朋友喝酒后经过KTV门口,遭到醉酒男子的辱骂。男子回到酒店后越想越气,为泄愤又返回寻找醉酒男对其进行殴打。醉酒男逃跑,男子追上后对其拳打脚踢,结果造成对方肋骨骨折6处以上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另有5处伤势分别构成轻微伤。事后,男子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男子不服辩称是对方引发矛盾,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丁某与王某是同事关系,在2年前的一天,两人出差期间喝了酒,准备回到酒店休息。

途经KTV门口时,丁某遇到了喝醉酒的庄某。庄某借着酒劲,在没有任何缘由的情况下,开始对丁某、王某进行辱骂,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

好在路人将双方分开,丁某与王某遂回到酒店休息。

回到酒店的丁某越想越气,于是叫来王某,两个人一商量,决定给庄某一点颜色瞧瞧,于是返回寻找庄某。

找到庄某后,丁某先是对庄某进行殴打,庄某选择逃跑,丁某与王某在后面追,追上庄某后,两个人对庄某拳打脚踢,结果导致庄某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庄某炜受外力作用致肋骨骨折6处以上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另有5处伤势分别构成轻微伤。

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两人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院一审认为,丁某与王某出于泄愤为目的,对庄某进行随意殴打,并导致庄某受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考虑到在本案中,庄某自身存在过错,结合丁某、王某的犯罪恶劣程度、认罪态度,分别判决丁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丁某、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庄某有错在先,丁某因遭到了辱骂才产生了泄愤心理。

第二,双方仅仅是日常的冲突与矛盾,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高度。

综上,丁某、王某不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在庄某对矛盾纠纷的引发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丁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这里的“借故生非”关键在于准确判断矛盾纠纷的起因和性质,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在矛盾纠纷引发或者激化中的责任。

即便被害人对偶发性的矛盾纠纷也有责任,但如下两种情形亦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一是在事态已经平息、纠纷已经中止的情况下,行为人为了争强斗狠、逞强耍横,仍然小题大做、借题发挥;

二是在冲突过程中,特别是在双方口角时,行为人一方陡然加大侵害力度,实施与常情常理背离的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行为。

具体到本案,经公安机关的证实,在案发前,庄某确实存在辱骂丁某的行为,但是经过路人的劝阻,双方的矛盾已经平息。

而丁某出于泄愤,再次找到庄某并对其进行殴打,重生事端,符合“借故生非”的情况,故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综上法院判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遂驳回丁某、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0 阅读:55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88

用户10xxx88

4
2025-04-03 10:45

打的好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