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男子酒后参加聚会开车掉入鱼塘溺亡,家属起诉聚会组织者和鱼塘承包者,索赔122.96万元!法院判决:承包鱼塘的公司赔偿9.97万元!网友:如果喝酒的司机开车撞到法院大门,把自己撞死了,是不是法院要赔偿司机的重大生命和财产损失? 2023年的一天,吴先打电话给周先生,问他要不要一起去好友温先生家聚会吃饭。 但堂兄正在周先生家里坐客喝酒,所以周先生就让吴先生他们先喝,他迟点再过去。 周先生与堂兄把酒言欢结束后,骑上摩托车前往温先生家。 到了之后吴先生他们已经喝完酒在喝茶了,周先生就和他们一起喝茶聊天。之后聚会结束,众人各自散去。 第二天,周先生被人发现溺亡在鱼塘里。警方经过现场勘查,确认周先生是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由于操作不当失控后坠落鱼塘,最终导致死亡,此事故认定周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周先生是家里的顶梁柱,失去他等于失去了经济来源。眼看家里上有老,下有小,于是家属将责任的矛头指向了聚会组织者温先生和涉案鱼塘的承包者。 周先生家人觉得,如果温先生当晚能尽到规劝、护送和照顾的义务,这场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 同时,他们认为涉案鱼塘周围既没有防护措施,也没有风险提示,鱼塘承包者存在过错。 于是,周先生家人将温先生和鱼塘承包者万宁某投资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2.96万元。 温先生觉得自己很冤枉,辩解称他们一群人只是和周先生一起喝过茶,并没有和他一起喝酒,也不知道他之前喝过酒,不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要追究也该追究周先生家人责任,为什么明知道周先生喝了酒,还让他出门呢? 鱼塘管理公司也觉得委屈,他们表示周先生是自己喝多了才开到鱼塘里,这就如同开车不小心开到河里湖里一样,要是开车到河里人死了,又该找谁赔偿呢? 不过,法院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鱼塘四周确实未设置围栏、警示标语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鱼塘位于村民生活区,且在村主要道路旁边,常有行人出入和车辆经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鱼塘管理公司理应未设置防护措施,与该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受害人周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但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且危险,仍主动酒驾并操作失误,自身过错更大。 根据民法典“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定鱼塘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此外,家属没有证据证明周先生到温先生家喝酒,还有证人证明周先生到温先生家时并未喝酒。所以,家属要求温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鱼塘管理公司赔偿9.97万元! 此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说,请问,水库属地方政府,河流属国家,它们都没围栏,如果有人醉酒掉下去溺死,谁赔? 也有网友说,判决结果再次惊呆国人,我想过组织者,同桌人,但千算万算,就是没想到最后是鱼塘主人承担了一切……以后谁得了重病,不想活了,想给家人留点钱,喝点酒往这种鱼塘开就行了。 还有网友说,请问法官,如果鱼塘主按要求在鱼塘周围装了护栏,且护栏上贴了反光标识,而且又有警示语,过往车辆还是撞到护栏上撞死了,这又是谁的责任? 我认为,一个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明知自己饮酒了,还骑摩托本身就违法,再说鱼塘更屈,人家鱼塘招谁惹谁了,你骑摩托车冲进鱼塘里,还得让人家赔偿损失。 法院说没有警示标志?立了牌子就能避免这起不幸吗?归根结底是周先生酒后驾驶! 如果一个人开车撞到路边的大树了,车毁人亡,应该由大树的管理者负责吗?每棵树都要立一个警示牌吗?上面写着撞树危险,请避让,不设标志就得负责任吗? 这种酒驾引起的事故就应该判鱼塘无责,才能引起对酒驾的重视! (来源:闽南网)
万宁市,男子酒后参加聚会开车掉入鱼塘溺亡,家属起诉聚会组织者和鱼塘承包者,索赔1
戒梦羽
2025-04-04 13: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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