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女子把一辆宝马530挂到网上出售,一男子主动联系她说要买车,并让同事过来

陈立皓说 2025-04-04 18:40:02

黑龙江,女子把一辆宝马530挂到网上出售,一男子主动联系她说要买车,并让同事过来验车,双方商定,成交价为25.5万。签完合同,车款便到账了,男子同事当场将车开走。谁知,第二天女子竟发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了。女子赶紧联系男子,男子死活不接,再联系他同事,对方接下来的一番话,让女子浑身冒冷汗。 据小强热线3月31日报道,齐女士有一辆宝马530轿车,因为想换车,所以挂到某网络平台出售。 这辆车是2020年1月落地,总共才跑了5万公里,原版原漆,除了轮毂处有些小划伤上,车身其它部位保养的都很好 3月18日,一位自称齐先生的人在平台联系他,问她的车在不在。 为方便沟通,两个加了微信,齐女士大概介绍之后,齐先生就表示,他想买,先让同事过去,当场检查一下车况。 车是个大物件,几十万的东西,当面验货很正常,双方约定好验车地点后,齐先生所谓的同事庞先生就赶到了。 庞先生看着就很懂行,仔仔细细检查过车况好,很是满意,双方协商价格。 一个诚心要卖,一个真心要买,讨价还价一番后,很快达成一致,约定成交价为25.5万。 签合同时,齐先生还是没有露面,依然是庞先生当场,刚刚签完合同,齐女士就收到了车款。 齐女士心中暗自高兴,没想到碰到了如此干脆的买主,真是省心又省事。 出于好奇,她还问了庞先生一嘴:给我打钱的人是谁?庞先生回答:是我们公司的财务。 大公司就是有利索,齐女士没有再追问,确认车款无误后,将钥匙给了庞先生,庞先生直接将车开走。 临走时,他还要走了行驶证和大本,说是要去办理过户。 本以为这次交易就这么愉快的结束了,万万没想到,钱还没捂热,麻烦就来了。 第二天,齐女士准备把钱从银行卡上往出转,竟发现怎么都转不出来。她吓了一跳,马上联系银行,银行表示,该卡已经被北京刑侦冻结。 银行回应称:这笔钱是受害人被骗的钱,换句话说,就是诈骗款。 齐女士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自己正常卖个车,怎么会碰到这么离谱的事,简直是倒了大霉了。 她赶紧联系齐先生,谁知,发消息不回,打语音不接,彻底玩起了消失。 最要紧的是,齐女士除了对方的微信,电话,家庭住址等其他信息,一概不知。 这下,齐女士傻眼了,又马上联系看车的庞先生,毕竟他两是同事,肯定知情。 但是,庞先生却突然改口,说其实自己并不认识那个所谓的齐先生。 自己是干二手车买卖的,齐先生找到自己,说齐女士欠了他的钱,准备以车抵债,叫自己去看车收车,其他的他一律不知情。 而自己也只有齐先生的微信,现在,他也属于失联状态。 听完这话,齐女士陷入绝望。车卖了,钱却拿不到,前车两空,无奈之下,齐女士只能报警。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齐女士与庞先生就宝马530轿车的买卖达成了协议,并签订了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合同在形式上是有效的。 合同签订后,齐女士按照约定交付了车辆,并收到了车款,随后她发现车款被冻结,且无法联系到买方齐先生。 问题的关键是,齐女士是否有权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齐女士能够证明买方齐先生存在违约行为,那么她有权要求齐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庞先生代表齐先生与齐女士签订了合同,但庞先生本人并非合同当事人。 因此,如果齐女士要追究责任,应当直接针对齐先生,而不是庞先生。 如果公安机关能够进一步调查并证明齐先生存在诈骗故意和诈骗行为,且诈骗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齐先生的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 齐女士作为被害人,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一旦齐先生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那么齐女士的损失有望通过刑事追缴或退赔程序得到挽回。(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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