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幼师抓伤6岁幼儿脸赔偿4万元
视频很长,简单总结一下。
幼儿脸上有抓伤,抓伤发生在幼儿老师把孩子拖在监控拍不到的床上那一分多钟内,监控没有拍到老师抓伤孩子的具体行为,但是拍到了女老师前后发怒的过程。
女老师就利用监控没拍到她抓伤孩子的具体行为这一点,认为直接证据缺失,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支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因为虽然拍不到抓伤行为的视频,但事发前后证据能形成证据链,逻辑统一。
二审的时候,二审法官考虑到女实习老师的前程,组织了调解。女老师赔偿家长4万元,双方和解,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处理。
应该说这个案子办的很细,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处理都是立得住的。
●这个女老师是撒谎了,一个人撒谎的时候,眼睛和四肢是最容易暴露的。
我的职业习惯也是这样,对于有风险的案件,与当事人谈话的时候,我的眼睛是特别注意对方的眼睛和四肢的动作的。除非经过专业的训练,否则撒谎的人眼神飘忽,眼白不经意上翻,手、脚会有一些无法控制的小动作。
就像这个女老师,双手交叉在一起,但是无法保持禁止静止,会不停的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