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接到女网友后,把女网友送到酒店,接着想要和女网友亲热,被对方推开。几天后,女网友准备离开厦门,男子又想要和女网友亲热,因女网友拒绝、抵抗而停止。没想到,双方发生纠纷后,女网友报警告强 奸,法院对此有不同意见。 (案例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住厦门思明区,案发4个月前,李某通过微信加了女子王某的微信。两人在微信上有一茬没一茬地聊了起来。 次年3月初,王某联系李某,说她要到厦门来玩,李某接到信息,非常高兴,问了王某到厦门的具体时间,给王某购买了到厦门的机票。 两人聊一阵,李某又按照王某的要求,给王某联系了厦门的住宿和租房事宜。 3月9日晚上,李某在机场接到王某,然后将王某送到某酒店431房间,并支付了房费。 一进到房间,李某就急不可耐地从后面抱住王某,欲与其亲热。王某不同意,用力将李某推开,说她不是这种人,要李某尊重她。 李某冷静下来后,向王某道歉,离开酒店。 3月13日下午,王某在龙岩游玩结束,返回厦门,李某将王某接到他租住的房子,这一次李某变得有耐心了。 他没有立即动手动脚,而是和李某一起吃完晚饭,聊天,等到很晚的时候,才抱住对方,并亲了王某的脖子,欲与其亲热。 不料,王某再次将李某推开,并找了个借口离开李某房间,自行到外面住宿过夜。 3月14日上午,王某回到李某住处,在李某住处洗脸化妆,准备当天离开厦门。 结果李某看到王某回来,以为王某回心转意了,又一次搂抱、亲吻王某,并欲与其发生进一步的关系。 王某不同意,李某就扣下王某的 行李箱,并以王某没有返还机票款等为由不同意返还行李。 王某索要未果,打电话报警,告李某强 奸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从李某三番两次搂抱王某,都因为王某拒绝停止来看,好像认定他未遂(也可以说中止),没有问题。是这样吗? 再加上王某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她对李某的数次搂抱、亲吻行为均予以推开、拒绝,并提出李某对其强行搂抱、亲吻等行为,违背其意愿。 李某被送进去等缝纫机,一点都不冤啊。 通说大多认为,强 奸罪的保护法益是性行为自由决定权,所以强 奸罪的关键点,是有没有违背妇女意愿。 但要注意的是,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被害人的身体的完整性,这个只可意会,难以言传。 法院意见: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李某为了与王某发生关系而强行对王某实施搂抱、亲吻行为,明显违背了王某的意愿,亦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利。 根据在案证据,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实施的案涉行为构成猥亵,而非强奸未遂,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注意,普通的猥亵只能治安处罚,只有强制猥亵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已根据本条规定,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李某不构成强奸罪未遂。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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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蚂蚁评事
2025-04-05 12: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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