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遇害后男子遭近40万遗体保存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性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所以,三种情形:
(1)如果公安机关印办案需要保存遗体,则保存费用纳入办案经费,由财政负担
(2)如果死因已查明,没有继续保存必要,应该通知家属领回。
如果没有通知家属领回,公安机关怠于作为,产生的保管费用应由公安机关承担。
(3)如果通知了家属,但家属拒绝领会,公安机关也可以及时处理遗体。
只有第三种情况,是公安可以处理,也可以不处理,产生的保管费才可能存在争议。
其他两种情况,都不能找家属索取遗体保管费。
殡仪馆找错了人,家属要求交还遗体。殡仪馆拒不交还的,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