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花了2.38万元购置了一座墓地,使用期限为50年。可随着公墓的价格暴

雷雷说趣 2025-04-05 15:50:46

上海,一男子花了2.38万元购置了一座墓地,使用期限为50年。可随着公墓的价格暴涨,公墓管理方竟偷偷将男子所购墓地高价转卖给他人。后男子的父亲去世,在下葬当天才得知墓地已被人占用,男子气愤无比,将公墓管理方告上了法院,要求给个合理说法。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施先生在15年前就看好了墓地的前景,觉得多年后墓地会十分抢手,所以他打算先购置一块墓地。 当年施先生在购买墓地时还被不少人指责,说家人都还在世,这么早购买墓地不吉利。 但施先生并没有妥协,在一番精心挑选后,他与墓地的管理方就签订了《墓地认购合同》,费用是2.38万元,使用年限为50年,由管理方负责维修保养。 在施先生购买墓地后的十几年,墓地的价格连年攀升,甚至那些之前指责过施先生的人,都纷纷提前购置了墓地,而有些没抢到的,只能去周边城市买套新房子作为“墓地”了。 2025年2月,施先生的父亲安详地离世。在经过最后一道程序“入土为安”时,施先生与一众亲人将父亲的骨灰拿到墓地准备安放,然而却被公墓的管理方给制止了。 公墓的管理人员表示,施先生的在15年前购买的那块墓地,已经被管理层的人转卖了,现在已经成了别人的墓地。 施先生和一众亲友当时特别愤怒,这都要下葬了,却来了这么一出,那父亲的骨灰盒要放哪?如果不能及时将父亲的骨灰下葬,让其入土为安,可是视为不孝的。 但是墓地管理人员却两手一摊,让其找管理层去说。现在这块墓地已经被人占用,是决不能挖开的。 后施先生去找了管理层讨说法,但对方却表示:由于施先生一直没有使用墓地,以为施先生不想要或者忘记了,所以就把墓地高价转卖了。 施先生虽然生气,但也知道现在把人家的骨灰挖出来,肯定会将事情闹大,所以他只得先将父亲的骨灰另行安置。 在安顿完父亲的骨灰后,施先生便将墓地的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管理方退还当初的2.3万元,并赔偿另行购置墓地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5万元。 1、施先生能否主张受让人归还这块墓地? 按照一般的理解,施先生15年前购买了这块墓地,且使用有效期为50年,那么施先生就具有了这块墓地的使用权,墓地管理方无权将墓地擅自转让。 因此,从理论上来讲,施先生是有权要求受让人归还墓地的。 但是墓地已经被人使用过了,再去索要回来安葬自己的父亲的骨灰,这十分不吉利。 因此,施先生肯定是不会要回的,当然施先生也有可能要不回。 按照《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也就是说,如果受让人对此并不知情,且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施先生的墓地,那么可以认定受让人是善意的,施先生则无权要回墓地。 2、墓地管理方将施先生的墓地擅自转让,该如何担责? 《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墓地管理方应当为施先生寻找合适的墓地,或者退还施先生当初支付了2.3万元,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需要造成严重精神损失才能得到支持。 但是从风俗习惯上来讲,在举行完丧葬仪式后,最后就是要下葬,可在这节骨眼下,却出现了岔子,导致施先生未能及时下葬父亲的骨灰。 这种情况对施先生一家人来说,打击无疑是巨大的,足以给施先生一家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因此,墓地管理方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当赔偿施先生一家的精神损失费。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墓地管理公司应当赔偿施先生28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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