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妈没有告知长女和次女,将老伴的骨灰取出并安葬,两个女儿得知后,多次询问父亲的墓地在哪里,可大妈却说两个女儿对自己和老伴的关心不够,说什么都不肯告诉女儿。女儿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母亲和弟弟、妹妹告知父亲安葬的地点,法院判了。
2021年5月,刘大爷突然撒手人寰,一家人悲痛欲绝,刘大妈带着4个子女,长女刘大姐、次女刘二姐、儿子刘三弟和幺女刘小妹处理了刘大爷的身后事。
可选墓地的事儿却成了难题,他们挑来挑去,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地方。
一家人商量之后,决定先把刘大爷的骨灰暂存在殡仪馆里,等找到地方,再让刘大爷入土为安。
时光飞逝,转眼间一年过去了,刘大妈心里一直惦记着这事,2022年5月,她通知了儿子刘三弟和幺女刘小妹,将老伴的骨灰取出,并找了地方安葬。
之后刘大姐和刘二姐难得回家探亲,一进家门,就听说了父亲骨灰已经被安葬的消息,这俩姐妹当时就愣住了,心里那叫一个意外。
她们跟母亲的关系一直不太亲近,平时交流也少,虽然心里憋着一股气,可又不敢跟母亲发火,毕竟母亲年纪大了,再闹出啥矛盾,可就太不孝顺了。
刘大姐和刘二姐心里琢磨着,不管咋样,自己也是父亲的女儿,得去父亲坟前看看,尽尽孝心。
于是,她们就问母亲,父亲到底安葬在哪儿了?可刘大妈就像吃了秤砣铁了心似的,死活都不肯告知他们安葬地点。
姐妹俩没办法,又去问弟弟和妹妹,本以为能问出个结果,没想到这俩人也是守口如瓶,跟商量好了似的,啥都不肯透露。
这下,刘大姐和刘二姐彻底火了,她们觉得自己被家人排挤在外,连父亲的安葬之地都不知道,这像话吗?
姐妹俩越想越气,多次询问无果后,把母亲、弟弟和妹妹一起告上了法庭。
2025年4月,丰台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
1、刘大姐和刘二姐主张:他们也是刘大爷的亲生女儿,有权利知道父亲的安葬之处,去尽一份孝心,母亲和弟弟妹妹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祭奠权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是逝者近亲属对逝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权利,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一般人格权益。
刘大姐和刘二姐认为,他们作为女儿,有权利参与父亲的安葬之事,并去父亲坟前祭奠,可母亲和弟弟妹妹却瞒着他们,悄悄安葬,并不肯把安葬地点告知给他们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祭奠权。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刘大姐和刘二姐主张:他们有权要求母亲、弟弟和妹妹,将父亲的安葬地点告知给她们姐妹两个。
2、刘三弟和刘小妹却表示,不把父亲安葬的消息告知给两个姐姐,是母亲的意思,母亲觉得姐妹两人平时对两位老人的关心不够,既然生前不尽孝,去世后更没有必要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刘三弟和刘小妹认为两位姐姐平时回家次数较少,对父母没有关心到位,母亲气恼姐姐们的做法,不肯把父亲的安葬地点告知给他们,也是情有可原。
3、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大姐和刘二姐作为刘大爷的女儿,依法平等的享有对父亲的祭奠权,可刘大妈却带着儿子和小女儿,将老人骨灰取出并悄悄下葬的行为,侵犯了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
事后,三人不愿意把老人安葬的地点告知给姐妹二人,也存在过错,三人应当把老人安葬的地点告知给姐妹二人。
最终,法院判决:刘大妈、刘三弟和刘小妹将刘大爷的安葬地点告知给刘家姐妹二人。
家人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刘大姐和刘二姐对老人关心不够,老人气恼,才做出了这样的决定,但是这也不是老人阻止两个女儿去祭奠父亲的合法理由。
有句老话是说:“床前一碗水,胜过坟前万吨灰!”作为儿女,无论再忙,都要记得抽空去陪陪老人,关心一下老人,不要到了子女欲养而亲不待的时候,才来后悔。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