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男子因生意不景气,将租来的健身房增设了多个包厢,然后招揽多名女子为客户提供“瑜伽陪练服务”,短短一年时间,男子就从这个特殊服务中获利23万元。谁曾想,警方在接到举报后,竟以男子组织卖淫为由,对健身房进行了查封,而男子以及管理人员还有房东则纷纷获刑。
(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某之前是做生意的,但因为他为人比较懒散,所以生意黄了好几个。在2020年期间,张某突然想做出改变,否则一辈子就这么窝囊下去了。
后张某从周某的手中租了一个空置的健身房,这个健身房的地理位置比较隐蔽,所以生意也一直不好。之前的人做不下去了,就把一应器材都丢给了周某,而周某则给他们减免了一些租金。
张某在接手健身房后,觉得这么大的场地如果好好改造一番,在引进一些特殊服务,想必会大赚一笔。
为了将健身房改造成自己心仪的样子,他在健身房内增设了好几个房间,而且还在墙壁中加入了不少隔音棉。
之后,张某从外找来了一批身材和样貌都不错的女子,这些女子的工作就是为顾客提供瑜伽陪练服务,而且这些女子掌握了不少技巧,让顾客们流连忘返。
张某作为幕后的老板,自然不能抛头露面,所以他给健身房找了两个管理,刘某和李某。二人主要的任务是管理这些女子,并安排点钟以及收钱服务,每人每天有300元的报酬。
周某看到张某竟然把一个健身房搞得有声有色,自然也十分高兴,至少房租是不会落下了。至于张某的健身房提供的服务内容,周某便睁只眼闭只眼。
在经过一年的经营后,健身房获利颇丰,除去那些工资或报酬以及房租外,张某还拿到了23万元的利润。
然而张某还没把钱给捂热,警方接到报警后就来查封了张某的健身房,一应人员全被抓获,就连房东周某都未幸免。
对此周某不服,他认为自己只是房东,租客在房子内做什么事,自己没办法去管。然而周某的辩解太过苍白,又没有其他有力证据,所以警方没有采纳。
那张某和周某等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首先,张某招揽多名女子为顾客提供陪练服务,其实说白了就是提供“卖淫”服务。
从这点来看,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组织卖淫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满足组织3名以上女子卖淫的条件,否则不能按照犯罪处理。
其次,李某和刘某作为健身房的管理人员,他们明知张某的行为违法却仍提供帮助,这属于帮助行为。
对于帮助犯,一般比主犯的处罚较轻,而在《刑法》第358条第4款中,对于帮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有一个专属罪名的,叫协助组织卖淫罪。
因此,刘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协助卖淫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房东周某明知张某租房是为了从事组织卖淫一事,却知情不报,为张某提供了帮助,容留了那些女子在健身房卖淫,所以周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按照《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考虑到张某等人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的情节,故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惩处。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刘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1.5万元;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5万元;判决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同时,张某等人的非法所得将一并收缴,归于国库。
最后,那些提供特殊陪练服务的女子会如何处理呢?
对于这些女子,她们只是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主谋仍是张某,所以她们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至于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这些被张某招揽的女子将要面临10~15日的治安拘留处罚,以及罚款。而那些接受过服务的顾客,同样也要面临相同的处罚。
鞭长莫急
一年才赚23万,生意太差了吧
奥沙利文 回复 04-06 19:59
扣除成本差不多了
bxty
女陪练主要是练腰!
用户10xxx39
房东冤死了,应该说不知情的
用户17xxx56
我在新疆待了四年,咋一直没有人告诉我啊
用户11xxx03
所以说卖淫女永远查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