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8旬大爷被送进养老院次日,就被儿子带到交易中心以2万元极低的价格,将其

重瓦下庆 2025-04-06 09:56:02

江苏南通,8旬大爷被送进养老院次日,就被儿子带到交易中心以2万元极低的价格,将其唯一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大爷被送回养老院后,因担心儿子卖掉其房产,在养老院通过打砸门窗、殴打护工的方式表达要出院的诉求。工作人员通知儿子后,儿子谎称不在本地。入住第9天,大爷为了回家砸窗、从二楼跳窗致死。可谁料,儿子事后竟将养老院告上法庭索赔43万元并要求退回所有费用。法院这样判!

(来源:央视2025年4月5日报道)

80多岁的刘大爷育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

7月10日,刘大爷的儿子刘先生将刘大爷送到养老院居住生活。

因养老院没有能力接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双方约定,让刘大爷试住15天。

试住15天后,如果养老院认为其没有能力接收或者刘大爷想要出院,双方均可以重新做出选择。

入住当天,刘先生与养老院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刘先生选择了最便宜的一档服务。即每月2300元的二级介入服务。具体内容为,一个保姆照顾4至6个老人,老人不需要全职看护。

签订协议后,刘先生给养老院支付了2千元押金及3个月的费用6900元。

7月11日,即入住次日,刘先生以带父亲出去吃饭为由,接走刘大爷。下午16时许,刘大爷被送回养老院。

可回到养老院后,刘大爷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其多次表示要出院回家。

后经护工询问,刘大爷说担心儿子将其名下唯一一套房子卖掉。

7月14日,因刘先生不愿意接刘大爷回家。刘大爷通过尾随其他老人家属的方式,离开养老院。被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后,刘大爷被接回养老院。之后,养老院要求刘先生接走刘大爷。

为了让养老院收留刘大爷,刘先生出具了承诺书。大意为:刘大爷有老年痴呆症、有生活自理能力、如不听劝阻造成的意外,与养老院无关。

7月17日,刘大爷为了离开养老院,打砸门窗、殴打护工。工作人员录制现场视频并发给刘先生后,要求其过来养老院,安抚刘大爷。

一开始时,刘先生还回信息、接电话,可之后却谎称不在本地,并不再回信息且拒绝接听电话。

7月19日中午,刘大爷被工作人员带回房间休息后,独自离开房间,并欲走楼梯离开养老院。

发现门上锁后,一米七高的刘大爷砸开窗户并爬上一米多的栏杆后,从二楼窗户自行跳下。

工作人员发现后,拨打120求助。两个小时后,刘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通过监控视频确认刘大爷系自行坠楼身亡的。可公安机关同时还发现,7月11日,刘先生接刘大爷出养老院根本不是去吃饭,而是带着刘大爷去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合同显示,刘先生以2万元的极低价格将刘大爷名下一套50多平方米的唯一住房,过户到自己名下。

也就是说,刘大爷之所以会吵着要回家、要见儿子,是真的担心儿子会卖掉他的房子。可儿子却以不在当地为由,直接无视。

可谁料,刘先生事后却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养老院赔偿43万元、退回2千元押金及6900元服务费。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确认刘大爷自行砸窗爬上栏杆导致死亡、养老院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以安全保障义务追究责任没有任何胜算后,刘先生又变更了诉求。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即刘先生告上法庭后,又变更诉求,以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保障刘大爷人身安全为由,要求养老院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

首先,刘先生出具的承诺书内容显示“如因刘大爷不听劝阻,在养老院发生一切意外,一切责任都由本人以及家属承担”,该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故家属出具的承诺书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正是因为刘先生出具的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法院才会受理其诉求的。

其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养老院只需对刘大爷尽到普通的看护义务。即并非是一对一的专人看护义务,且养老院发现刘大爷情绪异常后,已经多次联系家属并将现场视频发给了家属,可家属不仅没有来养老院看望,就连电话都没有打给刘大爷。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养老院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过错,且家属亦不能举证证明养老院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应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最后,因合同相对人刘大爷已死亡导致刘先生与养老院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定解除案涉养老合同。

民法典第563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综上,法院驳回刘先生索赔诉求,并判定养老院收取刘大爷入住9天的费用后,返还其余款项给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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