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谁死谁有理!江苏南通,一八旬老汉在养护院拆护栏后坠楼身亡,而就在事发的前几天,老汉的儿子以20000元的价格将父亲的房子过了户。事后,他又一纸诉状将养护院告上法院索赔40余万元,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央视网、极目新闻等)
一声闷响,打破了养护院的宁静。工作人员匆忙赶来,只见80多岁的刘老汉躺在地上,气息微弱,最终因抢救无效离世。
事发后,刘老汉的儿子刘某情绪失控,一纸诉状将养护院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据悉,刘老汉入住养护院前就患有老年痴呆症,入住期间更是表现出偏激和暴力倾向。出事前几天,刘某曾将父亲接回家,没想到短短几天后,老人竟坠楼身亡。
原来,刘某曾带意识不清的刘老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2万元的低价将父亲辛苦积攒一辈子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回到养护院后,刘老汉情绪愈发不稳定,不仅破坏养护栏,还殴打护工,嘴里一直念叨着要回家。
养护院多次联系刘某,反映老人的异常情况,但刘某态度冷漠,直到父亲去世也未露面。
2023年7月19日午后,趁护工不备,刘老汉爬上二楼窗台,等大家赶到时,悲剧已无法挽回。
法庭上,刘某激动地表示:“我把父亲托付给养护院,每月按时交钱,他们却没照顾好,必须赔偿!”
那么,刘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经调查,刘某与养护院签订的合同约定,护理等级并非24小时全天陪护。养护院对刘老汉的异常情况均如实反馈给刘某,已尽告知义务。二楼门窗设有防护措施,足以防止成年人坠落,养护院也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此外,刘老汉坠楼后,养护院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履行了救助义务。因此,养护院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刘某作为刘老汉的赡养人及监护人,对父亲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刘老汉患有老年痴呆症,系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即便将父亲送至养护院,但养护院并非医疗机构,难以提供有效治疗。刘某以低廉的护理费转嫁赡养及监护责任,实属不当。
此外,养护院在护理期间发现刘老汉异常后,已及时告知刘某,但他态度冷漠,对父亲不闻不问。刘老汉平时也鲜少得到刘某的探视与关爱。正是这些原因叠加,最终导致刘老汉坠亡。刘某作为赡养人、监护人,未尽到赡养、监护义务,存在重大失责,应对父亲的死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养护院无责,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求。
俗话说,羊羔跪乳,乌鸦反哺。子女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养育,当父母年老体弱时,同样需要子女的关爱与照顾。子女的监护与赡养责任,不能完全依赖或转嫁给养老及养护机构,这是法理,也是人伦。与其事后推卸责任,不如反思自己是否尽到了对老人的义务。
正如有人所言:“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天,监护赡养是子女的责任。你把父亲的财产拿走,将老人送到养护院,出了事又怪罪养护院,把别人都说成坏人,自己倒显得清白无辜,这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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