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一高校男教师浏览不雅网站时,偶然发现了一女孩年幼时拍摄的不雅照,随后男老师通过比对方式,确定了女孩现在是一名小学生,加了对方好友之后,男老师以驱赶“坏人”为由,诱骗女孩拍摄了数十段不雅照,并要求女孩做自己女友,不堪忍受的女孩当即报了警。
黄某是一名高校男教师,本有着大好的前途,可是,黄某却痴迷于浏览不雅网站,一次浏览网站时,黄某偶然看到了一小女孩郑某的不雅视频,随即就下载储存了起来。
黄某通过查看学校的活动照片,人脸对比之后锁定了郑某是某小学的学生,此后,黄某设法添加了郑某的好友,随后以帮助郑某驱赶“坏人”为由,诱骗郑某拍摄了数十段不雅照。
郑某本以为对方真的是在帮自己,哪曾想黄某却接二连三的骚扰自己,无奈,自己只能更换新的号码,谁知,黄某又加了自己好友,并以散播这些视频为由,要求自己和对方谈恋爱。
不堪其扰的郑某无奈只能求助家人,在家人的帮助下报了警,最终,黄某因此获刑5年。
事发后,网友表示,黄某这个人虽然不靠谱,但是也没有实质性伤害行为,充其量就是骚扰了郑某而已,怎么会判刑了?
也有网友称,一分为二的看,郑某为什么小时候拍过这样的视频,而且还上传到不雅网站,是什么人在背后做这样的事情?我觉得父母至少有一半的责任。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黄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郑某的隐私权、肖像权和人格尊严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黄某诱骗郑某拍摄不雅视频并储存,还以此威胁郑某,这是对其隐私权的严重侵犯。
同时,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虽然黄某可能没有直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郑某的视频,但这种非法获取和传播他人不雅视频的行为,同样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此外,黄某的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郑某的人格尊严,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郑某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黄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黄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办理强 奸、猥 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实施不雅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黄某通过网络诱骗、威胁未成年人拍摄裸体视频,其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且由于受害人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这也是为何黄某被判刑5年的原因。
黄某接下来不仅面临5年的刑期,而且大学老师这个工作也保不住了,自然要被学校除名,这真的是得不偿失。
其实,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企图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