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小伙在网上约了女网友,两人相谈甚欢,女网友给小伙发来的地址,小伙于是

雪峰说法 2025-04-10 17:38:40

辽宁沈阳,一小伙在网上约了女网友,两人相谈甚欢,女网友给小伙发来的地址,小伙于是欣然赴约,结果刚去还没来得及脱衣服,两男子突然出现,其中一男子称小伙约了自己的女友,无奈,小伙只能花钱消灾,结果期间却报了三次警。

原来,女子许某和男子孟某原本是男女关系,某日孟某和朋友倪某偶然发现许某竟然在出租屋里约会男网友,于是,两人趁机敲诈了男网友2000元钱。

更加离谱的是,三人竟然就此一拍即合,许某负责网上钓鱼,孟某和朋友倪某则以抓奸为名敲诈男网友。

事发当天,小伙曹某约会了许某,结果却遭到了三人的敲诈,期间,曹某也是两次报警又撤销报警,终于在第三次报警后,曹某告知了民警对方的地址,随后,警方将三人依法控制。

经过调查,在短短的10天内,三人一共作案3次,共计获利7650元。

从法律层面看,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根据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本案中,三人在10天内三次作案,一共获利7650元,那么,就数额来说,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事实上,由于三人属于共同犯罪,许某、孟某、倪某在犯罪中虽分工不同,但都对犯罪结果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中,孟某和倪某直接实施威胁行为,许某负责引诱受害者入局,无论三人最后怎么约定的分成,在共同犯罪中,都要承担相同的责任。

假如,三人在索要钱财的过程中,采取的不是威胁,而是直接使用暴力,比如对受害人实施殴打,那么,这样的行为则会构成抢劫罪,从而面临更严重的刑罚。

另外,对于曹某等受害者来说,遭遇此类事件时,应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自身行为可能存在一定过错,如曹某与陌生女网友的约会行为,本身可能对自己家庭带来负面的影响,但这并不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敲诈的理由,更不能因此免除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最后,这起“仙人跳”敲诈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网络交友需谨慎,不能女网友主动投送怀抱,就乱了分寸,甚至丧失理智,你也应该想想,自己有什么优势,能让对方这么大献殷勤。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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