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结婚时,其父亲拿出2400万元购置了婚房,可男子和妻子结婚的第3个月,就闹起了离婚。之后二人协议离婚,妻子分走了1500万元补偿。男子的父亲得知后,不慌不忙地将男子和儿媳告上法院,要求男子和儿媳妇共同偿还1980万元借款及利息。这下儿媳妇傻眼了,早知道这个婚不离了。 (来源:纵览新闻) 男子刘某与妻子张某结婚时没有购买房子,可刘某的父亲老刘却认为,既然要娶媳妇,那肯定要有个婚房,而且家里又不是没钱。 因此,老刘豪掷了2400万元,全款购置了一套精装修大别墅,作为儿子刘某的婚房。这让刘某和张某都十分高兴,以后就没有房贷压力了。 为了尽快入住,刘某和张某在房子到手后,就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然后住进了这座心仪的别墅。 然而谁也没料到,二人登记结婚后,反而没有恋爱时的快乐了,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吵得不可开交。 在婚姻关系存续了2个月后,张某提出了离婚。刘某认为继续下去也没什么意义了,便同意了离婚,二人签订协议,约定分割这套婚房。 由于这套房子是老刘买的,所以刘某打算留下房子,于是给了张某1500万元作为补偿。 张某拿到钱后就开心地跑了,毕竟2个多月赚1500万元,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 对于刘某与张某离婚,老刘是知道的,而房子还在刘某手中,所以老刘一直没有起疑。直到3年后,老刘意外得知了刘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内容,气得狠狠教训了刘某一番。 随后,老刘将张某以及刘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归还198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面对老刘的起诉,张某十分淡定,她一点都不担心老刘能胜诉。因为在离婚协议中,刘某承认了这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可是老刘认为: 1、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初老刘花2400万元购买别墅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所以这套别墅应当属于刘某个人的婚前财产。 2、刘某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这套别墅,是因为他并不懂法,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了张某的蒙骗而分割了房子,所以这个分割没有法律效力。 3、如果认定这套别墅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老刘购买了这套别墅的钱,本就是借给刘某的,并没有说是赠送。现在借款期限已到,那刘某和张某应当一起还钱。 为了证实这2400万元是借款,老刘拿出了与刘某签订的借条,以及刘某偿还420万元本金的转账记录。 刘某自然是支持老刘的,他承认当初购买别墅的钱是向老刘借的。 对此,张某辩称自己并不知情,所以这属于刘某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涉事别墅是老刘购买后,给刘某结婚使用的。 不过,老刘当初并没有承认是赠与夫妻二人,所以这套别墅应当是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第1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此可见,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老刘提交的借款凭证以及还款凭证,足以说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张某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反驳,故刘某与老刘之间借贷关系是真实存在的。 既然如此,这笔2400万元的借款应当属于刘某的婚前个人债务,理应由刘某个人偿还。 不过,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涉事别墅是刘某与张某结婚用的婚房,且在二人婚后一直居住了2个多月,所以刘某的借款是为了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 也就是说,老刘有权向张某主张与刘某共同返还这笔2400万元的借款。 综上,法院酌情判决,张某与刘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中张某还款金额以1500万元为限。 也就是说,张某最多需要偿还1500万元。而张某光补偿就拿到了1500万元,这样的意思就是让她把钱全部归还。 不过,法院的判决没有把1500万元定死,所以张某也可能只还1000万元或者1300万元都行,这就要看老刘的态度了。反正不管怎么说,张某都是赚的! 对此,您怎么看? 男子给儿子买房 儿媳离婚分走千万
上海,一男子结婚时,其父亲拿出2400万元购置了婚房,可男子和妻子结婚的第3个月
雷雷说趣
2025-04-10 21: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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