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加征84%关税如何执行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中国海关总署于2025年4月9日发布公告,明确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加征84%关税的具体执行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适用范围
生效时间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所有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在现行适用的关税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暂定税率及已实施的加征税率)基础上,额外加征84%关税。
“在途货物”豁免规则
若货物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从启运地启运,并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完成进口申报(即“在途货物”),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关税。1
进口企业需自行核实货物运输情况,确认运输工具启运时间符合要求,并提交运输证明材料(如启运日期、运输路线等)。
二、申报要求
报关单填报
申请豁免的“在途货物”需在报关单“启运日期”栏填报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离境日期,且日期必须早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
备注栏需注明“”,并上传相关运输证明材料。
特殊贸易方式处理
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销的货物,需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完成内销申报。
加工贸易项下的保税进口料件,自生效日起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需按全部保税料件申报。
三、加工贸易管理
专用手册管理
加工贸易企业需对原产于美国的保税料件设立专用手册(如B手册、C手册等),并在商品名称首位标注“[M]”,与其他国家同类货物分开备案。
简单加工限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场所的物流账册(如TW、L账册)涉及美国货物的,禁止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四、其他配套措施
企业救济途径:若已缴纳加征关税的货物符合“在途货物”条件,企业可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
反制清单联动:商务部同步将12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名单,6家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限制其与中国相关的进出口及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