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跟你说说上海地铁一号线发生的一件让人愤怒的事

梅梅记 2025-04-11 13:04:29

我想跟你说说上海地铁一号线发生的一件让人愤怒的事。 2025 年 4 月 8 日 18 时 36 分,车厢里大家都在低头刷手机,突然一声尖叫打破了平静。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子,满脸涨得通红,眼睛里满是愤怒和惊恐,正对着旁边一个 40 多岁、看似一表人才、温文尔雅的男子怒目而视。 这女子为啥这么生气呢?原来她发现自己臀部的裤子湿乎乎的,伸手一摸,手上竟然是黏糊糊的白色不明液体,胃里顿时一阵翻江倒海,差点吐出来。她回头一看,就看到那男子正慌慌张张地提裤子、拉拉链,还用不怀好意的眼神看着她,她立马明白自己被猥亵了,又羞又恼,一下子就哭了起来。 男子一看被发现了,赶紧伸手想安抚女子,女子边哭边呵斥他别碰自己。男子在这么多乘客的注视下,很快就慌了手脚。可能他以前在拥挤的地铁或者公交车上也干过这种坏事,而且那些女士都选择忍气吞声,所以他才这么大胆。但他没想到这次碰到的女子反应这么大,让他成了众矢之的。 这时候一个 “女侠” 站出来了,她跟女子说自己已经把男子的不轨行为都录下来了,让女子别怕,还帮女子报了警。有人可能会觉得这 “女侠” 一开始怎么不直接制止呢,其实她是为了保留证据,好让男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到了下一站,几个正义的乘客帮着女子把男子拖下了地铁,交给了轨交公安。这男子肯定没想到自己会引起这么大的众怒,真是多行不义必自毙啊。 警方通报男子叫姚某,41 岁,已经被行政拘留了。按理说 41 岁的年纪,应该是有老婆孩子的,真不知道他的子女知道这事在学校还怎么抬得起头。有人可能会觉得,这男子看起来斯斯文文的,怎么会做出这种事呢,真是人不可貌相啊。 从法律角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4 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姚某在地铁车厢内对女子实施猥亵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而且情节恶劣,女子当场发现并被激怒,引发周围乘客的义愤,所以他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 237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姚某这次的行为没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但要是他的行为更恶劣,比如多次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或者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那他可就可能要面临更严重的刑罚了。 《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女子当场发现了姚某的猥亵行为并大声呵斥,为后续的法律处理提供了关键证据,就像齿轮组的核心齿牙一样重要。 姚某已被乘客们拖下地铁并交给了轨交公安,轨交公安在接到报案后,对姚某进行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有人可能觉得这种处罚太轻了,但其实这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的,而且要是姚某再犯,那他面临的处罚肯定会更重。 姚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这个案件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在公共场所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尊重他人的尊严和权利。对于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都不会姑息。有人可能会说,坐地铁的时候女生穿严实点就不会有这种事了,其实这不是女生的错,错的是那些心怀不轨的人,女生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利保护自己,被欺负了就应该勇敢还击,不能让坏人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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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77

用户10xxx77

2
2025-04-12 15:54

这种事网曝他人,等于杀人全家,是在吃人血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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