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为结婚花费2400万元在当地购入了一套房产,然而,其和女方婚姻持续不到3个月,两人就草草离婚。离婚后,两人约定房产归属男子,而女方则能获得1500万元的补偿。就这样过了三年,男子的父亲却突然跳出来,称男子买房用了他的借款1980万元,便一纸诉状将男子及女方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返还本金加利息,法院这样判了?(来源:纵览新闻) “我根本不知道有这笔欠款!这是他的个人债务,和我无关!”面对前公公的起诉,张悦的态度很明确。 三年前,张悦和晓峰的婚姻在仅仅维持三个月后就结束了。 当时,两人签下《离婚协议书》约定,上海的房产归晓峰,晓峰补偿张悦1500万。 本以为事情早已了结,可三年后,张悦却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被前夫的父亲老刘告上法院,要求她和晓峰共同偿还1980万元借款及利息。 时间回到更早前,在上海打拼多年的老刘,一心为晓峰着想。 晓峰到了适婚年纪,老刘拿出1980万元给晓峰买房。晓峰打了张欠条,父子俩都没把这当大事。 后来晓峰结识张悦,两人很快结了婚。可婚后却矛盾不断,短短三个月,这段婚姻就走到了尽头。 法庭上,老刘列举出证据表示:“我当时转钱是借给晓峰买房的,有欠条为证。他们之前既然结婚了,这债务就应该一起还。” 张悦一听,情绪激动起来,立刻反驳:“结婚前我根本不知道有欠条!我们婚姻时间短,我没享受到什么利益,不该我还钱!” 就这样,两人互不相让,争辩不断。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首先,晓峰婚前向父亲老刘借钱买房,双方之间又打有欠条,可以确定的是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这样一来,本案争议的焦点就主要集中在这笔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欠条是晓峰婚前所签,但该借款用于购买婚房,且房产购买时间与晓峰和张悦的结婚时间接近,同时在他们的离婚协议中还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表明张悦享受了房产带来的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简单来说,张悦享受房产带来的离婚补偿权益,就必须要承担相应还债的义务。 结婚三个月就分到1500万的巨额财产,哪有如此“白嫖”的道理呢? 最终,院方审理后认定,张悦在结婚如此短的时间内获得高额补偿,不能排除其借助婚姻损害老刘利益的情况,故判决其在1500万元的限度内同晓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有人说,姜还是老的辣!还好老刘提起留了一手,不然真让张悦“空手套白狼”,父子岂不是亏大发了?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张悦需要偿还欠款吗?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上海,男子为结婚花费2400万元在当地购入了一套房产,然而,其和女方婚姻持续不到
沛山评生
2025-04-11 13: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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