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男子在高速上行驶时被前方半挂车影响速度,一怒之下超车逼停对方,结果后方

陈大大看世界 2025-04-12 12:27:44

湖北随州,男子在高速上行驶时被前方半挂车影响速度,一怒之下超车逼停对方,结果后方一辆货车撞上半挂,驾驶员当场死亡。男子赔偿115万元,但仍旧没能逃出法律的制裁。

(来源:极目新闻)

童某是一名小货车司机,2024年10月21日,童某驾驶一辆小货车行驶在福银高速上时,前方出现了一辆重型半挂车。

半挂车速度太慢,童某又着急赶路,可是当时因为车多,一时之间又没法超车,童某心里有气,认为半挂车是故意的。

于是,童某找准机会超到半挂车前面,并多次点刹,最后成功将半挂车逼停,并在高速公路上和半挂车驾驶员文某吵了起来。

童某终于感觉出了口恶气,吵了几句后便驾车离开了。

谁知,正在文某启动车子也准备离开时,后方驶过来一辆货车,因为载重太大,货车根本刹不住,一头撞在了文某半挂车的车屁股上,两辆车子都受损严重,货物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货车驾驶员郑某当场死亡。

文某立即报了警,当天下午,逼停他的司机童某被传唤到案。

听到自己一时之怒竟引发了这么大的灾祸,童某后悔不已,当场表示忏悔,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事发后,童某立即与郑某的近亲属协商赔偿事宜,2025年1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童某一次性赔偿郑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5万元。

随后,郑某的家属表示谅解,并给童某出具了谅解书。

很快,案件进入了审理阶段,法院认为童某在高速上逼停他人车辆,致使后车追尾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但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存在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童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童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首先,童某在高速上逼停文某的车辆,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该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童某在高速公路这一特殊且高风险的环境中,采取逼停半挂车的危险行为,严重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即便他主观上并非故意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险结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了后车追尾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童某在案发后被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这是对其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再者,童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是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之一。

所以,童某最终只被判三缓三。

最后,高速公路是一个特殊的交通环境,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要因为一时意气之争,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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