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新闻消息,4月1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男方母亲郑女士处获悉,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刑事、民事二审将于4月16日同日公开宣判。据悉,宣判当日,是男方席某某被羁押的第712天。
据此前报道,4月初,男方母亲郑女士向大同市检察院提交控诉材料,请求追责12名办案人员玩忽职守罪。
案件回顾——
二审开庭前,市中院“拟对其适用缓刑”被拒
《刑事上诉状》披露:女方处女膜完整等
2023年1月,男方席某某和女方吴某某经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2日订婚摆宴席后,两人在婚房发生关系,女方控诉男方强奸,事件引发热议。法院一审查明,在房内男方不顾女方被害人反对,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2月25日,一审认定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当庭上诉。
2025年3月25日,该案刑事、民事二审在大同中院庭审结束,择期宣判。
据悉,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在一审判决时,席某某与女方母亲吴女士的一段录音被作为重要证据。录音中,女方母亲询问“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席某某肯定回复;女方母亲追问,“你对吴某某进行强暴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席某某回复“奥奥”。
在刑事二审开庭前夕,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显示,“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但被家属拒绝。
此外,男方的《刑事上诉状》显示,医院诊疗手册“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鉴定书:“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等。男方母亲郑女士称,席某某未与吴某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同日宣判——
刑事、民事二审将于4月16日公开宣判
男方在刑事二审庭审期间,提出40多条质证意见
4月12日,郑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她在家中接到了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出庭通知书,显示刑事及民事两案分别于2024年4月16日上午9时,9时40分,在大同中院第十四法庭进行宣判。
大同市中院出具的《出庭通知书》与《传票》证实了家属的说法。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两案将同日公开宣判。
对于即将的公开宣判,郑女士说,今年3月25日,大同中院二审开庭,她的儿子席某在庭审中情绪激动,先后两次痛哭,始终坚称自己冤枉,系中了套路。法庭上,她和辩护律师殷清利提出了40多条质证意见,主要针对证据存在严重不足、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等问题,“我和辩护律师坚定地发表有理、有据的无罪意见。”
历经712天——
家属希望判决回应程序、取证、证据等疑点
“我认为,这起案件关乎司法的公平和社会的公正。”郑女士说,她们一家人之所以坚持至今,是认为司法机关调查程序、取证、证据等,未能回应案件中存在的诸多疑点,“我们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让司法机关能够重新审视案件,还我儿一个清白。”
同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男方代理律师殷清利,他表示,郑女士已将开庭通知一事告诉他,“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公平、公正予以裁判,我们也做好了相应的准备。”
据悉,自席先生2023年5月5日被羁押起,至2023年12月28日上诉大同中院进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四次批准延期,即将在其被羁押的第712天迎来二审宣判。
提交控诉——
一周前男方向大同检方提交关于12名办案人员的控诉材料
认为存在错误报批、批捕,案卷少报、漏报等
4月3日,郑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4月2日,她前往大同市检察院提交控诉材料,请求追责12名办案人员玩忽职守罪,“检方称需要等领导研判。”
根据其《控告材料》显示,其控告对象为阳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相关负责人,阳高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等,共计12人。其中,涉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专委、政治部主任等。
《控告书》披露,相关单位在办理席某某涉嫌强奸案件中,存在“警方未等待DNA鉴定意见,即向县检察院错误报批”“检方未等待DNA鉴定意见,作出错误批捕决定”“警方申报批捕所附卷宗50页,统计案卷实际有69页,至少少报19页”“警方移送审查起诉所附卷宗150页,统计案卷实有99页,至少漏报51页”“一审辩护律师2023年11月28日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及公开听证审查请求书》均未给予任何回复”等内容。
玩忽职守?
认为相关办案人员涉嫌玩忽职守
据悉,其事实理由主要有“本案系鉴定委托已受理、鉴定意见未作出的情况下,错误报捕、批捕”。具体依据为,2023年5月4日至5日,警方进行多次取证。5月8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DNA鉴定、检查;5月9日报捕;5月15日批捕;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
此外,席某某家属认为,阳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席某某涉嫌强奸案件中,在案卷页码上、报捕批捕审查客观DNA鉴定意见上、在保障辩护律师权益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目前案件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对此该两单位所涉及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
席某某母亲郑女士说,“4月2日,已经将《控告书》向大同市检察院提交,检方称需要等领导研判。”检方未出具收到控诉材料的证明。
郑女士表示,大同市检察院已经对控诉材料进入审查程序,后续是否立案还需等待结果。
同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先后联系到阳高县公安局、阳高县检察院。针对是否知情席某某母亲郑女士控告相关办案人员,对方均未回应。
记者还联系到大同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建议联系市检察院投诉举报部门。记者多次尝试联系,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