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的王先生最近可太糟心了,他的奔驰E300找不到了,而这辆车还有16个

彭静来说事呀 2025-04-12 21:24:16

河南的王先生最近可太糟心了,他的奔驰 E300 找不到了,而这辆车还有 16 个月的车贷要还呢,每个月得还 7000 多元。这事还得从几年前说起,当时王先生贷款花了大概 25 万买了这辆奔驰 E300。他的一位小学同学,也是关系很铁的朋友,为了撑场面,想借他的车开开,王先生抹不开面子就答应了。 没想到这一借,朋友就开了好几年都没还,上个月朋友还因为饮酒过量意外离世了。王先生本想着朋友不在了,车该还回来了,可车却不见了踪影。 王先生通过定位查了三次,显示车都在郑州的某个地方,他还亲自开车过去找,却一无所获。他怀疑定位系统被朋友拆掉了,心里那叫一个着急,毕竟车是自己花了不少钱买的,要是车丢了,车贷不就白还了嘛。 于是王先生找媒体求助,记者联系他朋友的家人时,对方称车一直是王先生朋友开着,自己不太清楚情况,不过近两年朋友也不开了,问他怎么回事,就说车别人在开,别管。后来王先生发现,朋友离世前,车子在郑州出现过还有违章记录,视频里开车的是位女士,副驾驶还有个人,王先生都不认识,但估计朋友认识。 有网友觉得不可思议,这么贵的奔驰,怎么会借给朋友这么多年,猜测可能是欠朋友钱抵押了。还有网友认为,这么久不还车,很可能被朋友抵押或变卖了。 从法律角度来看,王先生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有权把车长期借给朋友,朋友就成了无偿保管人。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朋友有责任妥善保管车,要是车丢了,不管是故意还是保管不善,朋友都得赔偿。而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部分自愿偿还,放弃继承的可不承担清偿责任。王先生朋友离世,其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对王先生赔偿,放弃继承另说。 这里看似存在一个矛盾点,有人觉得朋友可能并非故意不保管好车,也许是有其他意外情况导致车丢失(但从王先生的焦急程度和多次寻找无果来看,朋友大概率是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先生朋友家人说近两年车是别人开,假如朋友和别人串通擅自抵押或变卖车,那交易行为无效,王先生有权要求返还车辆。要是车找到后对方还拒绝归还,可能涉嫌侵占罪。 不过也有一种看似矛盾的观点,有人认为王先生朋友家人说的话不一定属实(但从王先生朋友的行为来看,其家人所说有一定可信度)。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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