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64岁男子和妻子报团旅游,旅游车上全是六七十岁老人,第7天时,旅游车正在路上行驶,男子感到不适,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男子猝死,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安全义务,这才导致男子死亡,家属告到法院,向旅行社及保险公司索赔72.4万,法院这样判了。
4月12日,据九派新闻报道,男子在旅游途中猝死,家属起诉索赔。
2023年6月,64岁的陈某看到某旅行社在做宣传,他们新推出了一个某省8日游的项目,机会难得,价格优惠。
陈某和妻子已经退休,他们正想趁着腿脚还行,到处走走。
看到旅行社在大力宣传,他们不由凑上去一看,发现这个项目确实划算。
最重要的一点,旅行社还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游客们可以安心游玩,不会有任何的后顾之忧。
陈某和妻子商量,俩人当即就决定报名参团。
可妻子又有些担心,陈某有高血压,还有过脑梗史,这样紧凑的行程,会不会过于疲乏,万一受不了咋办?
陈某却认为,自己还没那么脆弱,如果现在不去,以后就不会有这么好的机会。
于是,他们报完名后,收拾了行李,按照日期,坐上了旅行社安排的大巴。
上车以后发现,满车的游客都和他们差不多的年纪,陈某心里高兴,一样年龄段的人能玩到一起。
旅游路上欢声笑语,时不时会有惊喜,旅行社按照承诺,带大家走过一个个景点,果然行程十分紧促,必须要在8日走完全部。
前面7天顺顺利利,第七天一早陈某觉有些难受,妻子给他端来杯热水,焦急的问他要不要休息。
导游看到后忙上前询问,可陈某缓了一下,摇了摇头,表示自己没有关系。
导游以为陈某没事,离开后继续安排下一步行程,大家依次上大巴车坐好,车辆启动,再一次向景点驶去。
车窗外景色优美,一帧一帧的往后闪去,游客们目不暇接,谁也没有注意到陈某的神色。
陈某随着车辆的起伏,身体微微的跟着摇摆,他突然眼前一黑,喘不上气来,赶忙捂住了自己的胸口。
妻子感到不对,呼唤他的名字,可陈某闭上了眼睛,似乎已经听不到声音。
妻子大惊失色,喊导游停车,陈某被送到医院,可已经晚了,医生抢救无效,陈某猝死。
妻子惊呆,嚎啕大哭,她手足无措,没想到陈某会在途中去世。
处理完陈某后事,家属与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的事。
他们认为,陈某在旅游途中不幸离世,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家属给予赔偿。
可协商过程并不顺利,双方对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存在严重分歧。
家属愤怒不甘,他们认为,旅行社行程安排过于紧凑,导致陈某过度劳累,大巴车环境不好,空气不流通,加重了陈某的身体负担。
陈某发病之后,旅行社并没有实施紧急措施,也没有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导致陈某没能得到及时抢救,因此,陈某的死和旅行社脱不了关系。
但保险公司认为,陈某猝死,属于自身疾病导致,不在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
双方多次协商达不成合意,家属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72.4万。
《旅游法》第8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下列义务:
(四)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旅行社条例》第32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未要求陈某填写旅游安全信息卡,对不宜出行的事项未明确说明。
《导游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旅游合同或者旅行社的要求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本案中,导游在第7天早晨已经发现陈某身体不适,但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仅征求陈某夫妇意见后便继续了行程。
并且,在大巴车上陈某发病时,也没对陈某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未联系当地医疗机构提供帮助。
《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明知自己有脑梗和高血压史,仍选择参团旅游,应当对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又查明,这个旅游团的客人,60岁以上有22人,70岁以上有7人。
这是一群高龄客人,旅行社过于紧凑的安排了旅游行程,加重了他们身体负荷。
综合以上种种,法院酌情判决,旅行社责任40%,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付家属36万余元。
其余60%责任由陈某自身承担。
信源: 九派新闻 2025.4.12
黄尚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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