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14岁女孩经同学介绍购买了电子烟后,吸食上瘾并被学校建议退学。母亲向烟草局

姜海楠聊社会 2025-04-15 21:47:48

陕西,14岁女孩经同学介绍购买了电子烟后,吸食上瘾并被学校建议退学。母亲向烟草局举报后,销售者被行政处罚。可事后母亲将销售者告上法庭时,不仅要求销售者承担造成其女儿吸烟上瘾导致退学的责任,还要求承担其为女儿操心而患上抑郁症的责任,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14岁的小张是某中学初一学生。暑假期间,经同学介绍,她花费150元从男子李某处购得2支电子烟和1个烟头。

十几天后,小张在家中卫生间使用电子烟时被母亲张女士发现。张女士误以为女儿吸食“大烟”,当场报警。经公安机关尿检,确认并非“大烟”,张女士追问电子烟来源,得知是李某售卖后,随即向烟草局投诉。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22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对难以判断年龄者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烟草局调查后,确认李某违规,没收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以1000元罚款。

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但开学后,小张因多次在学校使用电子烟被约见家长,最终被建议休学戒烟。张女士决定为女儿办理退学,并带她前往医院咨询。

医院病历显示,小张因电子烟成瘾接受戒烟咨询,医生建议通过深呼吸等方式缓解烟瘾。张女士的病历则显示她因焦虑女儿的状况,被诊断为抑郁状态,需坚持服药和心理治疗。

2024年8月,张女士以侵犯其本人及小张的健康权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张女士认为,李某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违法,存在过错。现有证据表明,小张因使用李某售卖的电子烟成瘾并退学,张女士也因担忧女儿患上抑郁症,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辩称:

他只收现金,张女士提供的支付记录收款方并非其本人,无法确认电子烟是其售卖。

当时到店消费的是五名染发青年,他无法判断是否已成年。

张女士无法证明小张的烟瘾是因使用其售卖的电子烟造成,且小张在其他地方也购买过电子烟和纸烟,因此问题与其无关。

张女士患病与他无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当事人需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李某认为,张女士无法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

现有证据表明,小张14岁,为初中生,李某向其销售电子烟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电子烟对未成年人更具吸引力,且成瘾性强,存在健康风险。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第1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经营者应设置警示标志并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李某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审慎判断小张的未成年人身份,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责任。

小张作为初二学生,应知吸烟的危害性,但仍吸食传统烟草制品,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张的监护人也存在监管教育过失。

李某出售电子烟并不必然导致小张成瘾,但小张首次使用的电子烟是从李某处购买,增加了依赖程度,导致后续购买和成瘾。

张女士未能证明其抑郁症与李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对其索赔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酌定李某赔偿张女士3000元,并驳回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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