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看理想》公众号上有篇稿件应该有借鉴我多篇关于《牯岭街》和《混沌少年时》的微博。
比如提到小明作为“老大的女人”的功能性。强调“混沌少年时”和“牯岭街原案”都是7刀的事实。所有提到原案的细节,似乎也很依赖转述。因为里面写到“茅武因为年纪尚小,认错态度良好,被免除死刑,改判十年有期徒刑。” 这显然是个错误信息,茅武是未成年不可能是死刑,一开始因为情节恶劣,判处了十五年的未成年最高刑期,上诉后改判为十年。 因为我在转述原案时没写这个细节,导致作者脑补“免除死刑”
如果作者对有借鉴之处,我觉得给出处,表明对我的引用,并向我核查一些细节,是比较有职业道德的做法。 作者你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