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53岁黄某为照顾患老年痴呆和精神疾病的母亲,与养老院签订协议,约定未经同意不得带离老人。然而,黄某同母异父的姐姐姜某,在四五十年未联系后,突然出现并偷偷将母亲带离养老院,还使用假身份证取走母亲40万存款。黄某报警后,姜某虽退还部分钱款并免于刑责,但黄某认为养老院违约,应担责。 据4月16日大风新闻报道,女子黄某,最近可真是遇到了天大的烦心事。她今年53岁,家里头有个老母亲,年岁已高,患上了老年痴呆后生活不能自理,这可把黄某愁得不行。 黄某家里兄弟姐妹好几个,本来是打算轮流照顾母亲的,可这不是一天两天能好的,她们几个兄弟姐妹轮流照顾了一段时间后,都感觉力不从心。 于是,她们几个一合计,决定把母亲送到养老院去,想着那里有专业的护工,能照顾得周全点,也能让她们几个稍微喘口气。 黄某这人做事细心,她特意跟养老院签了协议,协议里头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任何人和老人接触,都得及时通知她,没经过她同意,不能把老人带离养老院。 黄某心想,这下总算是能安心点了,母亲在养老院里,有专人照顾,自己也能偶尔去看看,尽尽孝心。 可谁知道,这安心日子没过多久,就出了岔子。黄某有个同母异父的姐姐姜某,跟她们家已经四五十年没来往了。 姜某知道母亲住进养老院后,就开始在母亲身边晃悠。黄某一开始也没太在意,毕竟母亲在养老院里,有护工看着,姜某也翻不起什么大浪。 可黄某没想到的是,姜某可不是个省油的灯。她先是偷偷摸摸地来看母亲,给母亲带点吃的喝的,母亲年纪大了,脑子也不清醒,还当姜某是个好人,对她还挺热情。 姜某一看母亲对她没啥防备,就开始变本加厉,后来竟然还硬闯养老院,要把母亲带走。 黄某知道后,赶紧跟养老院说,不许他们带老人离开。可不知道养老院是疏忽了还是怎么回事,姜某还是找到了机会,把母亲带出了养老院。 这一带走,就是好几天,黄某是急得团团转,到处找母亲,还报了警,可民警一时半会也找不到人。 更过分的是,姜某还把母亲的身份证给换了,用假身份证取走了母亲账户里的40万存款。 黄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同母异父的姐姐,竟然会做出这种事情来。她赶紧报了警,民警一查,才发现姜某早就把母亲的存单挂失注销了,钱也早就取走了。 黄某是欲哭无泪,这40万,可是母亲一辈子的积蓄,现在全没了,母亲以后的治疗费用、生活费用可怎么办是好呢? 她觉得跟养老院签了协议,他们怎么能随便让人把母亲带走呢?这不是违约吗? 于是,黄某要求养老院赔偿损失。养老院说他们也没想到姜某会这么大胆,他们也是受害者。 后来,民警终于找到了母亲,原来姜某把母亲带到了一个偏远的小镇上,租了个房子住下了。黄某赶紧带着民警去了那个小镇,把母亲接了回来。 母亲一看到黄某,就哭得不行,说自己被姜某骗了,姜某把她带到一个陌生的地方,还整天问她要钱。 黄某一听这话,决定一定要让姜某付出代价。她再次报了警,要求严肃处理姜某。 经过民警调查,发现姜某确实犯了盗窃罪,但因为她取的是母亲的钱,母亲又不愿意追究她,再加上她主动投案自首,退还了部分钱款,所以法院最后判她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姜某未经母亲同意,使用假身份证取走母亲账户里的40万存款,这明显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姜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 不过,因取的是母亲的钱,母亲又不追究,且她主动投案自首,退还了部分钱款,法院判她免予刑事处罚,这是符合《刑法》中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的。 姜某使用假身份证取钱,这可能触犯《居民身份证法》中关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相关规定。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会受到相应处罚,虽本案中未明确此罪名,但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黄某与养老院签订协议,约定未经同意不得带离老人,养老院未尽到审核和阻止姜某带离老人的责任,违反了与黄某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养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对老人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此义务,导致老人被带离且财产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黄某积极维权,要求养老院赔偿,这是合理合法的。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他人过错造成损害,有权请求赔偿。黄某认为养老院违约,要求赔偿,这是行使自己合法权利。 法院认为:姜某主动投案自首,她盗窃的也是自己母亲的钱,母亲也不想追究姜某的责任,毕竟是自己的女儿。而且,姜某也已经退还了150000元,并且也退缴了涉案款51800元。 因此,法院最终判姜某犯盗窃罪,将扣押在案的50122.5元,返还母亲,免予刑事处罚,但养老院需承担违约责任,对黄某损失进行赔偿。
四川成都,84岁老太被小女儿送进养老院,并与养老院签下协议,不经本人同意,任何人
【4评论】【1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