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一男子在恋爱期间,多次给女友转账,共计1.5万元。后来两人分手了,男子要求女友把钱还了,可女方却同意,称不是让男子白嫖。双方各不相让,男子干脆拿着转账记录和部分聊天记录将女友告上法庭。法院:不用还!
(来源:长沙晚报掌上长沙)
据悉,罗先生和杨女士原本是一对恋人。为了维护二人的恋爱关系,罗先生平时经常给杨女士转账。
有些是表达爱意的红包,有些是让杨女士自己去买点东西什么的,还有二人一起出去吃饭,杨女士结账后罗先生给杨女士的报销款。
这陆陆续续的转账后,累计金额已达到了1.5万元。
然而二人的恋爱关系只维持了4个月,便因为矛盾纠纷选择了分手。
罗先生在分手后,就向杨女士提出归还1.5万元,但遭到了杨女士的拒绝。为此,罗先生将杨女士告上了法院。
罗先生认为,这1.5万元是借给杨女士的,既然二人分手了,那就应当返还。
但杨女士认为,这1.5万元是恋爱期间罗先生自愿的赠与,且钱都用于日常约会开销了,罗先生自己也是受益一方,所以不该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女士不用还这1.5万元,这是为何?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在法律实践中,证明借款一般需要有转账记录,以及具有借款意思表示的聊天记录等来印证。
具体到本案,罗先生主张是这1.5万元是借款,但经法院调查,他所提交的证据只有转账记录和部分聊天记录。
这些聊天记录中,并不能清晰地表明双方存在借贷意思,转账记录也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
即罗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这1.5万元是借款。
其次,罗先生在转账时,他与杨女士还处于恋爱期。
通过这种特殊的关系,可以推定罗先生在恋爱期间,会给杨女士一些表达爱意的赠与,甚至二人一起去餐厅共同消费等。
既然罗先生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那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罗先生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罗先生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这1.5万元不是借款,判决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请。
最后,随着移动支付的便捷,现在很多转账都是通过手机操作。比如借款,也是通过手机转账。
但如果是光转账,是不一定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还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比如:带有借贷意思表示的聊天记录,借条等。
这里要提醒各位,如果通过手机转账借款的情况,特别是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最好是在下方备注下是借款,同时也要保留好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对此,您怎么看?
云彩
既然女方“却同意”,为啥要告到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