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凌晨去洗浴中心放松,脱完衣服后,将自己的价值16000元的金吊坠和金手链摘下来,放到了更衣柜里。谁知,一个多小时后,他打开衣柜准备离开,竟发现柜里的金饰不见了。他一摸衣兜,兜里的2000多现金还在,衣服也没有被翻动的痕迹,但柜门上却有擦痕。很明显,自己早早就被盯上了,男子越想越后怕,赶紧报警。
4月11日晚上11点多,阎先生和朋友走进一家洗浴中心,准备洗个澡放松放松。
领取完手牌后,两个人来到更衣室脱衣服,虽然已接近凌晨,但人还不少。
他脱完衣服,把所有衣物都放进更衣柜中后,这才发现自己还戴着金手串和金挂坠。
这两件东西值不少钱,一般来洗浴都是提前摘下来放到家里,但当天他一时大意,忘摘了,只好摘下来放到了更衣柜里。
他想着,更衣柜是锁起来的,只有他的手牌能打开,只要他的手牌不离身,就万无一失。
离开前,他还特意往外拉了两下柜门,确认柜子锁好了,这才放心离开。
阎先生和朋友一边聊天一边泡澡,好不快活,次日凌晨1点半左右,终于洗浴完毕,回到更衣室准备穿衣服离开。
万万没想到,等他打开衣柜的一刹那,整个人都懵了,衣服还是原封不动的放在柜子里,但金手链和金挂坠不翼而飞。
两件金首饰价值16000元,而且,手牌明明一直戴在他手腕上,从未离身,柜子怎么会被打开?到底是谁干的呢?
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损失,阎先生立马报警。
他又仔细查看,确认衣服没有被翻动,他忽然想起来,自己衣兜里装了2000多块钱现金,但一检查,现金也在,没有被偷走。
看来,这个小偷目标明确,就是为了这两件金首饰而来。
阎先生思来想去,他觉得可能是自己脱衣服的时候,金挂坠和首饰露出来,被周围的人给盯上了,趁他洗浴时,把东西偷走了。
但究竟是什么人,不得而知,有可能是其他洗浴的客人,也有可能是浴场工作人员。
不过,这些都是阎先生的猜测,没有证据,谁都说不准。
万分焦灼之际,阎先生又发现了新线索。更衣柜的柜门上有两处新擦痕,像是被硬的东西划过,这是他来时没有的。
阎先生推测,这擦痕肯定是有人拿工具撬柜门时留下的。
警方赶到现场后,调取了监控视频,并且提取了衣柜门上的指纹,相信,很快就能真相大白。
洗浴中心负责人表示:因为更衣室是私密空间,没有监控视频,但是他们一直有工作人员在值班巡视,最近两年没有出现过顾客丢失财物的情况。
而且,前台有专门为顾客保管贵重物品的服务,更衣柜上也贴着标语,提醒顾客要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为阎先生的遭遇感到抱歉,他们会竭尽全力,配合警方调查。
今后,也将加强管理,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事后,阎先生将此事发到了网上,他还是希望作案人看到后可以及时联系他,将金饰归还,不要执迷不悟。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阎先生被盗的金手链和金挂坠价值16000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形。
因此,一旦盗窃者被抓获,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如果盗窃者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如果盗窃者系累犯或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将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洗浴中心设置了提醒标语、提供了贵重物品保管服务等,且盗窃行为的发生并非其管理疏忽所致,则洗浴中心可能不承担责任。
相反,如果洗浴中心存在管理疏忽,如更衣室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盗窃行为等,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具体赔偿数额还需根据洗浴中心的过错程度、阎先生的损失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于财物被盗的侵权事件,阎先生应及时报警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同时,可以通过与侵权者协商、法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金钱面前,人性经不起考验,因此我们常说“财不外露”,去公共场所的时候,低调反而是最大的安全感。
(信源:半岛晨报 2025.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