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钱强奸?浙江乐清,男子在足浴店包间消费,与女技师发生争执,不料,报警后男子被抓了涉嫌强奸。(来源华商报) 报道中,黄某某和两个老乡参加完生日聚会后,一起去足浴店潇洒,黄某某选598套餐,有泡澡和搓澡,黄某某称躺在床上,接受女技师按摩私处时,以为套餐包含特殊服务,就起身准备发生关系, 不料,女技师一直拒绝并要求加钱,就在争执中,女子掉床摔成轻微伤,双方协商不成报案。 对此,女技师并不认可,提出自己在服务过程中,客户不愿意穿短裤,就在自己帮客户穿裤子时,对方突然欲行不轨,自己坚决反抗因此受伤。 虽然事后,黄某某赔偿女技师1万,取得了谅解,不过这是立案后的谅解,黄某某依然因涉嫌强奸未遂被提起公诉。 该事件一时引发热议,有网友称,仙人跳一夜之间合法了,也有网友说最后判决的肯定是男方有罪。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此事呢 1、项目是否涉黄,影响罪名成立吗?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男女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黄某某选择的598项目中包含卖淫了服务,那么,就算双方存在价格争议,也不应轻易认定强奸。 从报道看,双方并未达成性交易合议,虽然,男方称598项目包含手淫服务,并且也有暗访视频。 但是,手淫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卖淫没有争议,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一直存在争议,而且,在事实上,也不能通过手淫推定也包括进一步的特殊服务。 2、性同意,是否能够推定? 性同意是绝对权力,不因被害人的职业或者特定行为,就否认其自主决定权。 回到本案中,无论是因为加钱而拒绝,还是其他原因的拒绝,拒绝就是拒绝,不能因为双方存在这样那样的纠纷,就否认其拒绝的法律效力。 3、提供足浴服务,是否属于法律上过错?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是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简单说就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不过,被害人过错,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过错,应当是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激化矛盾诱发犯罪。 在本案中,无论女技师是否提供手淫服务,只能说加剧被侵害的风险,不可能说是遭受侵害的理由,女技师的服务行为与客户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不属于被害人过错。 本案的发生,值得人们惊醒,也许足浴服务存在擦边行为,在服务中,也有各种诱惑诱导,但商家的这种诱惑只是为了促成非法交易,并不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加钱强奸?浙江乐清,男子在足浴店包间消费,与女技师发生争执,不料,报警后男子被抓
穆顺聊社会
2025-04-18 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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