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害
前两天我拍了一个视频,讲的是安福路上一个95后的小姑娘,怒斥偷拍自己的老头,同时强调,“不经同意拍他人,违反肖像权”。
事后,这个拍他人的老头,说自己“很委屈”。我看下来,也不知道他的委屈,从何而来。你不是记者,不经同意拍了他人,你委屈点啥?你到底做啥工作的?除了这个小姑娘,你有没有拍其他人?有没有上传照片到网上,有没有凭这些照片去参加比赛拿奖金?
事实证明,在地铁、在街头拍摄他人,这已经成了一种新的公害。被拍的人,难以维权。不经同意拍他人的人,理直气壮,甚至还道德绑架,讲穿这么少,就是要被拍的。
那么换位思考,你的女性家属,被别人这么拍,你怎么想?
昨天,上海警方披露,一个姓薛的24岁男子,在地铁拍摄短裙女性,发布诱导犯罪的文字,被行政拘留,罪名是“寻衅滋事”。
那么,为什么是这个罪名呢?
因为未经同意拍他人,主要涉及肖像权和隐私权,属于民事范畴。要达到犯罪,就要符合“偷拍隐私”“情节严重”标准。
这个姓薛的男子,私自拍穿短裙的小姑娘,传到网络,属于偷拍,有违道德。但是,按照法律,还不算犯罪。
不过,他把视频上传到平台,还配上轻浮评价,这就是“寻衅滋事”。
按照现在的法律,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公开传播,还是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否则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是,被拍者要维权,难度很大。这种情况下,需要尽快推进立法,修订滞后的法律法规。沪语上海市今日热点博主地铁上偷拍16岁女孩被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