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爱上了女客户,为了能与她喜结连理,男子不仅借给了对方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还赠送了价值11万余元的名牌包、首饰等。可女方看不上男子,虽然收下了礼物,但未答应男子的追求,而且还表示要归还这些礼物,但男子坚称不用还。然而后来男子发现女方的确对自己没意思,也就断了这份心思,但他又觉得白送女方那么贵重的礼物,心里十分不平衡,于是起诉女方索要这些财物。可女方却辩称:“我当初不要,他非要给,现在却来要回,当我是什么?”
(来源:齐鲁晚报.果然视频)
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在生意场上认识的,由于生意的原因,二人接触十分频繁,张先生渐渐被李女士的女强人魅力所吸引,决定主动出击追求她。
为了表达自己的心意,张先生在经济上给予了李女士不少支持。在2021年初,李女士的生意遇到了些困难,张先生毫不犹豫地拿出10万元借给她。
之后,张先生又精心挑选了价值2万元的名牌包,以及近万元的首饰、护肤品等礼物送给李女士,希望能通过这些礼物来打动李女士的芳心。
可感情的事很难说得准,尽管张先生付出了很多,李女士还是对张先生没感觉。
在李女士说出二人不合适后,她还提出要归还张先生赠与的包和首饰,至于护肤品什么的,都已经用过了就不退还了。
可张先生也许是为了面子,所以表现得十分大度,坚称既然已经送出手的东西,自然没有要回的道理,所以让李女士给他留点颜面。
李女士想想也是,毕竟做生意的男人都爱面子,所以她未再提及归还礼物一事。
然而张先生在发现李女士是真的对他没有意思,而且打算与其他人开始一段恋情时,他的心态发生了一些变化,开始后悔自己当初的死要面子。
因此,张先生就把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李女士归还10万元借款以及赠与的包包及首饰等。
1、张先生赠与李女士的包包和首饰,到底要不要还?他曾承诺不用还的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张先生为了向李女士示爱,自愿赠送了李女士价值11万元的包包和首饰等,这属于自愿赠与行为。李女士选择接受后,那么赠与关系就成立了。
由于张先生赠与李女士的这些都是动产,按照规定,动产以交付为准。
也就是说,当这些礼物交到李女士手中,李女士选择收下,张先生就不得依法撤销赠与了。
而当初李女士曾表示过要归还,却遭到了张先生的拒绝。
因此,张先生既然自愿放弃了这些礼物的所有权,那就没有理由再向李女士索要了。
2、张先生借给李女士10万元,这是否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也就是说,既然是借款,那是必须要返还的。除了本金外,如果有约定利息的,应当在借款到期后,连本带息一并返还。
但是法院调查发现,当初李女士提出要把礼物归还时,张先生给李女士写了一份承诺书,其中载明:我与李女士无任何经济纠纷,之前的礼物和借款均属于赠与。
也就是说,张先生不仅把礼物给了李女士,还把10万元赠送给了李女士。
如果张先生认为这份承诺书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他就应当举证证明,但法院并未收到张先生提交的证据。
综上,法院认为张先生既然自愿将10万元借款以及价值11万元的礼物赠与李女士,且是其自愿的行为,那就无权在向李女士索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请。
有网友认为:“既然女方不接受男方示爱,那就不要收礼物,就算对方拒绝要回,那也应当返还,可女方恬不知耻的收了,一看就不咋地。”
也有网友表示:“既然那么爱面子,那就该活受罪,法院判的没有问题。”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