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黄某在足浴店消费,和女技师发生争执,女技师从床上掉落受伤,黄某担心被讹便报了警,结果却被指控强奸。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黄某和女技师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这强奸指控又是从何而来呢?法院最后又会如何判决呢? 据潇湘晨报报道,男子黄某,两年前在浙江一家足浴店消费,出大乱子了。那天晚上,黄某给老乡庆完生,仨人那是喝得晕头转向,脑袋都大了好几圈。 酒足饭饱之后,也不知道是谁提了一嘴,说去足疗店放松放松。这仨人一合计,这主意不错,于是就晃晃悠悠地来到了这家足浴店。 黄某一进店,那眼睛就跟扫描仪似的,在店里扫来扫去。最后,他大手一挥,要了个 598 元的特别项目。 这项目,名字听起来就透着一股神秘劲,让人忍不住浮想联翩。黄某进了屋,麻溜地换上一次性短裤,然后就像条泥鳅似的,扑通一声躺进了浴缸里,开始舒舒服服地泡澡。 泡完澡,黄某跟个大爷似的往床上一躺。这时候,女技师进来了。这女技师长得那叫一个水灵,大眼睛,高鼻梁,小嘴一嘟,能把人的魂都给勾走。 她先是给黄某加了点水,那动作轻柔得就像在抚摸一件珍贵的宝贝。接着,就开始给黄某搓澡。这手在黄某身上游走,就跟一条灵动的小蛇似的。 搓着搓着,这女技师的手就不老实了,开始往黄某的私处摸去。黄某心里琢磨着,这女技师是不是有啥别的想法?他还真猜对了,这女技师,就是有那方面的意思。 黄某心想这机会难得,于是,他就跟女技师使了个眼色,那意思就是,咱俩深入交流一下呗。 可女技师一直要求黄某加钱,要是想再进一步,那还得再加钱。黄某心想,我都花了 598 元了,还想让我加钱,这不是坑人吗?于是,他就跟女技师争执起来了。 黄某说:我都花了这么多钱了,你还让我加钱,你这不是讹人吗?女技师也不示弱,双手叉腰说:你懂不懂规矩,你想享受就得加钱。 俩人正吵得不可开交,女技师脚下一滑,扑通一声就从床上掉下去了。这一摔可不得了,后脑勺直接磕在了地上,鼓起了一个大包。 黄某心想,这要是被女技师讹上,那可就麻烦了。于是,他干脆报了警。 他心里想着,这民警来了,总能把事情弄清楚吧。可他万万没想到,这一报警可就捅了大篓子了。民警来了之后,一番调查下来,直接就把他给指控强奸了。 黄某当时就懵了,他瞪大了眼睛,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大声说:是不是搞错了,我就是来消费的,哪知道会出这档子事。可民警哪能听他解释,直接就把他给带走了。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从行为表现看,黄某在女技师要求加钱后产生争执,这一过程中,他虽有和女技师深入交流的想法,但并没有实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去违背女技师意志强行发生关系。 不过,如果按照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从主观方面,他存在和女技师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客观方面,在那种特定情境下,若其有进一步采取强制行动的倾向,就存在构成强奸罪未遂的风险。 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黄某后续有进一步强制行为倾向,但因女技师反抗或外界因素未得逞,就可能面临强奸罪未遂的指控。 黄某担心被讹而报了警,从动机上来说,他可能只是想避免自己陷入被讹诈的困境,但这一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后续一系列复杂局面。 二、女技师提供 598 元的特别项目,在项目进行中,她主动给黄某加水、搓澡还触摸私处,并要求加钱以进一步服务,从这些行为表现看,很可能存在卖淫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经调查核实,女技师确实存在卖淫行为,那么她将面临相应的治安处罚。 女技师和黄某争执过程中从床上掉落受伤,虽然她可能是受害者,但从事件起因看,她在服务过程中主动提出加钱要求,引发争执,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在法律上,如果她后续以受伤为由向黄某索赔,其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需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判定。如果她自身存在较大过错,那么索赔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三、这家足浴店提供 598 元的特别项目,从项目名称和女技师的行为看,很可能存在涉黄服务。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也将面临相应的治安处罚。 如果足浴店确实存在涉黄服务,那么足浴店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将面临法律责任,可能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综合以上法律分析,虽然黄某和女技师的说法都有一定道理,但都没有确凿证据支持。对于女技师,也要求她承担一定责任。
河南,男子黄某在足浴店消费,和女技师发生争执,女技师从床上掉落受伤,黄某担心被讹
金豆说娱哦
2025-04-20 10:28:43
0
阅读: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