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大同订婚后“强奸”案如果在古代会怎么处理?今天看到历史大v加女权大v洛梅笙

儒家羊学 2025-04-20 12:53:25

所谓的大同订婚后“强奸”案如果在古代会怎么处理?

今天看到历史大v加女权大v洛梅笙发表的评论,她说“古人订婚不等于结婚,谁订婚就强奸未婚妻那绝对是违法的(图1)”。

对于这个问题,我实事求是的回答。在古代强奸未婚妻确实是违法的,但不会按强奸罪来处理,因为未婚妻和未婚夫的这种关系是比较特殊,不能简单化为一般的强奸案件。

古人对于犯罪的认定还是非常慎重的,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在实际执法层面,更看重天理和人情,即使是强奸案亦如此。清人但明伦在《诒谋随笔》中说:“治讼狱者,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不可偏废。决一狱,须先以天理审之,以人情揆之,然后以国法平定其罪……房帏男女琐屑细微之事,亦当度理准情,委曲成全,使之明白了然,安于无事。若轻易其事,不肯耐烦,遽以法绳之,即使断之得其正,而或坏人名节,伤人和睦,甚至有意外之变,固是两造之自取,听断者亦不能辞其咎也。”

具体到大同这个所谓的订婚后“强奸”案,如果在明清时期,法律不会认定为强奸罪,但会判定男方违法,最终处理是男方免予追究、婚姻关系给予维持。

明清两代的法律都明文规定,强奸未婚妻是违法的,但不能按强奸罪来处理。根据具体的情节,也有处理方式的不同。

已经订立婚约,但未纳币(给彩礼)的,这种情况下强奸未婚妻属于情节恶劣的类型,将会处以笞刑,也就是打板子,打多少下板子是地方官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不能打死,打死就过了,地方官也是要被追责的。另外男女双方的婚约是否继续履行,将根据女方的愿意,可以撤销婚约。不过实际上女方往往不愿意撤销婚约,因为古代女子一旦失身,要再嫁人就困难了。基于以上的原因,其实在古代遇到这样的案子极为罕见,女方一般都不愿控告的,“民不举,官不究”,这种在古代不属于公诉案件,如果女方不提出控告,男方当然也就不会被处罚。

另外一种情形是,男女双方不仅缔结婚约,而且男方已经纳币(给彩礼)了的,这种情况下强奸未婚妻,根据明清两代的法律也是违法的,要笞五十,也就是男方要被打50板子。不过我在前文中已经说了,古人判案是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在实际执法层面,更看重天理和人情,国法虽然规定男方在给了彩礼后强奸未婚妻要被打50板子,但实际不会这么判,即使女方提出控告,官方也会息事宁人,不会真的处罚男方,而且婚约不可撤销。这是因为按照古代的礼俗,男方一旦完成纳币(给了彩礼),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正式成立,女方如果反悔就是违法的,举行婚礼的仪式反而不是最重要的。武汉大学政治社会学教授吕德文的这一表述是准确的(图2)。

在古代的礼俗中,男女双方如果缔结婚约,男方又已经完成纳币(给彩礼),那么女方就已经被视为夫家的人了,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在《明史·列女传》中是有很多记载的,如“林端娘者,瓯宁人,字陈廷策。闻廷策讣,寄声曰:‘勿殓,吾将就死。’父曰:‘而虽许字,未纳币也。’对曰:‘既许矣,何币之问?’父谨防之。曰:‘女奚所不可死,顾死夫家韪耳。’父曰:‘婿家贫,无以周身。’曰:‘身非所恤。’又曰:‘婿家贫,孰为标名?’曰:‘名非所求。’遂往哭奠毕,自克死期,理帛自经,三拱而绝。”从其父女的言谈中可知,当时的人认为,如果纳了币,就是正式的夫妻关系,女方可以有殉夫之义,陈家尚未纳币,林瑞娘的父亲因此阻止其殉夫,其女不听。又

“江夏欧阳金贞者,父梧,授《孝经》、《列女传》。稍长,字罗钦仰,从梧之官柘城。梧艰归,舟次仪真,钦仰坠水死。金贞年甫十四,惊哭欲赴水从之,父母持不许。又欲自缢,父母曰:‘汝未嫁,何得尔?’对曰:‘女自分无活理,即如父母言,愿终身称未亡人。’……生平独卧一楼,年六十余卒。”从这段记载中可以看出,欧阳金贞未嫁,但“自分无活理”,“终身称未亡人”,说明夫妻关系的缔结,举行婚礼的仪式并不是最重要的。男方可能已经完成了纳币,熟悉儒家经典的欧阳金贞才觉得“自分无活理”,终身称为未亡人。

其实古代除了三媒六聘的正式婚姻,还有无媒苟合和抢婚这两种婚姻状况存在。

古人由于“贫不能具礼”,也就是男方给不起彩礼,这种情况下未婚的男女私奔,国法其实是不禁止的,也承认这种婚姻关系是合法的,这就是古代《周礼·媒氏》中所说的“奔者不禁”。

至于抢婚,大多也是因为给不起彩礼的原因。清人赵翼在《陔馀丛考》中说:“村俗有以婚姻议财不谐而纠众劫女成亲者,谓之抢亲。”1906年9月2日,上海《申报》刊登的新闻:“女子朱阿大,早经许字殷小才子,殷因无力完姻,前日纠人做抢亲之举,女忽奔入济良所,由公所女董送至公共公廨,请讯朱女,供并不嫌殷姓贫寒,唯仇不应强抢,情急投入所中暂避。”抢婚虽然违法,但是古代被抢的女子失身后难嫁,女方家人和官府处理起来会颇感棘手,也就只能默认这种婚姻关系了。

另外还有一种女方和男方约好的抢婚,这里面也分两种情况。一是男女相爱,但女方家人阻婚,男方便来强抢,女方暗中配合被抢,生米煮成熟饭,迫使女方家人认婚。所以古人的婚姻也没有现代人想象的这么不自由,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可以想办法破坏规矩。二是古代嫁女也是要给嫁妆的,而有些女方家贫困,给不出嫁妆,就约定男方来抢,以抢婚的方式成婚,自然也就掩盖了给不出嫁妆的窘境。

我个人认为,古代对于未婚夫强奸未婚妻的处理,比今天法律的冷峻更为合理,确实是兼顾了天理、国法、人情。既维护了国法的尊严,也真正做到了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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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皮之树

皮之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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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05:46

强奸罪在任何时代都是重罪,尤其是在以前对贞洁看重的年代,以前对订婚同样不看成结婚,男方同样不敢乱来,但话说以前重礼教的情况下,根本就不会给男方犯罪的机会,所以现在也一样,想要多多考察男方,就别给他犯罪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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