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大家看看】刑法介入金融风险的一点思考
在经济金融领域,除了看得见的个人利益外,还有很多“看不见”的利益同样值得刑法保护。金融秩序就是看不见的利益。这种“看不见的利益”本质上属于超个人法益的制度性价值范畴。
以通货膨胀这一典型金融失序现象为例:当货币发行规模突破经济实际需求、信用创造机制偏离实体经济基本面时,市场主体持有的货币数量并未减少,但其购买力却因货币贬值而实质性缩水。这种“有货币存量却无实质财富”的困境,揭示了金融秩序作为“隐性价值载体”的深层逻辑——金融系统的有序运行不仅是个人财产权实现的前提,更是货币价值尺度职能、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得以维系的制度基础。
刑法对金融领域的保护因此呈现双重维度:一方面,需通过惩治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保障个体货币财产的物理存续状态;另一方面,更要以金融秩序稳定为切入点,防范因货币流通规则破坏、信用体系坍塌导致的系统性购买力侵蚀。申言之,当某一金融诈骗行为通过虚假交易、资金池滥用等手段干扰货币发行秩序、扭曲资本定价机制时,其侵害的已不仅是特定主体的财产权,更是全体市场参与者对货币价值的制度性信赖。这种对 “货币购买力保障机制” 的破坏,恰是金融刑法将金融秩序纳入核心保护法益的根本原因——唯有通过刑事规范维系金融交易的基本规则,才能确保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信用根基,实现“货币数量” 与 “货币价值”的双重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若刑法仅聚焦于“可见财产”的即时保护而忽视金融秩序的结构性安全,甚至为消解短期风险采取过度干预措施,将从根本上扭曲金融市场的内在运行逻辑。金融的本质是通过风险定价实现资源跨期配置,适度的风险波动是市场自我调节的必然结果。若司法机关为追求 “零风险”表象,对尚未触及金融秩序底线的市场行为过早启动刑事程序(如将正常商业风险导致的合同纠纷认定为诈骗犯罪),将导致资本流动的风险定价机制失灵:一方面,投资者会因刑事威慑丧失对创新金融产品的探索意愿,抑制金融市场的活力;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能为规避刑事风险转向保守化经营,阻碍社会资本向实体经济的有效配置。
这种“重个体财产保护、轻系统功能维护”的治理模式,实质是以司法干预替代市场机制承担风险兜底责任,不仅违背 “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的金融伦理,更会使金融系统丧失通过风险出清实现优胜劣汰的自我净化能力,最终累积成更严重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由此可见,金融诈骗罪的刑事规制逻辑,本质上是对“可见财产安全”与“不可见秩序价值” 的一体化守护。刑法对该类犯罪的惩治力度,不仅应反映对个体财产损失的救济需求,更需彰显对金融系统内在运行规律的制度性尊重,从而在微观财产保护与宏观秩序维护的辩证统一中,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健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