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单身20年的56岁男子相识50岁女子,焕发“第二春”,女子与男子同居并主动

重瓦下庆 2025-04-24 09:02:42

上海,单身20年的56岁男子相识50岁女子,焕发“第二春”,女子与男子同居并主动提出领证结婚,遭到男子的女儿及其姐姐反对,男子宁愿与女儿断绝关系,追求爱情。婚后3年,阿姨以拒绝夫妻生活来要挟在房产证上登记居住权,男子可受不了同意为她登记终身居住权,随后女子翻脸,两人闹僵离婚。女子起诉要居住在唯一卧室里,男子只能住沙发,法院的判决让男子欲哭无泪!

2018年,56岁的徐先生,单身已20年,生活平静如水,时感孤独。一次偶然的机会,经人介绍结识了50岁的蒋女士。

蒋女士温柔婉约,她的出现,如同在徐先生原本黯淡的生活中投下了一束光,让徐先生那颗沉寂已久的心再次泛起了涟漪。

随着交往的深入,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蒋女士跟徐先生去他的房子里开始同居,并主动提出领证结婚,徐先生满心欢喜,认为找到了后半生真爱。

然而,蒋女士要领证的想法遭到徐先生的女儿及姐姐的反对,姐姐直言不讳地说:“她要领证,图的就是你的房子。你可别被她骗了!”女儿更是劝父亲别糊涂,别被表象迷惑了。

蒋女士信誓旦旦表示自己不是图他的房产,看中的是他人。

徐先生认为女儿与姐姐不理解、体谅他,阻碍他寻找真爱,说如再反对就不认她们。

2019年,徐先生为了爱情,与女儿断绝往来后,与蒋女士领了结婚证。

婚后第三年,蒋女士突然提出要在房产证上登记居住权,徐先生有些犹豫,蒋女士并以拒绝夫妻生活作为要挟,还说徐先生不够爱她。

徐先生久旱逢甘露,哪受得了这样的逼迫,蒋女士说啥是啥,赶紧答应。于是为她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将期限设定为终身。

谁知,蒋女士拿到居住权后,翻脸比翻书都快,从此不顾及徐先生的感受,做饭也不顾及他忌口的食材,时不时与他吵架搅的他不得安宁。

2022年9月,徐先生无奈搬到客厅睡沙发,而蒋女士则睡在卧室,即便躲着,也逃不脱蒋女士的辱骂,甚至拿水泼他。

2024年7月,徐先生忍无可忍起诉离婚。两人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解除婚姻关系。

徐先生终于恢复了平静的生活,万没想到,已搬走的蒋女士反头又把他告上法庭。

蒋女士要求搬回徐先生家的卧室居住,并禁止他在晚8点到早8点进入卧室。

徐先生大怒,房子就一个卧室,你住哪里,我住到哪里去?想喧宾夺主?

而蒋女士拿出一份徐先生写的承诺书:徐先生同意按照按现条件拿出居住。房子双方仍居住一房,徐先生住客厅,蒋女士住卧室。

更主要的,她说她有这个房子的居住权,直到终老!

徐先生傻眼了,那是离婚前闹纠纷时写的,离婚了还能算数吗?那样的话,岂不是蒋女士要住在16平方的唯一卧室里,自己只能住在7平无采光的客厅沙发上?

他悔得肠子都青了,当初被爱情冲昏了头脑,未认清蒋女士的本性,六十多岁了竟得天天睡沙发,真是悲凉!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徐先生把房产证上为蒋女士登记上永久居住权,她是否可以居住到终老?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徐先生已为蒋女士办理居住权登记,该权利已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也就是说,蒋女士通过与徐先生结婚,然后哄他在房产证上登记永久居住权,便拥有住到死的房子居住了。

2、徐先生认为蒋女士以拒绝夫妻生活逼迫他登记居住权,他们离婚后,居住权应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徐先生认为蒋女士以拒绝夫妻生活作为要挟,迫使徐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这种行为属于胁迫。

自己违背真实意思做出了办理居住权登记,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居住权登记行为。

再说他们已离婚,自己是房子所有权人,蒋女士不仅要住在自己房中,还侵占唯一的卧室,让自己住狭小无光的客厅,没有道理。

3、最后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认为,徐先生把他房产证上登记蒋女士居住权,期限设定为终生,是他真是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已产生法律效力。

双方在办理居住权登记时,并未约定居住使用部位,后二人因矛盾长期分开居住,形成蒋女士住卧室,徐先生住客厅的实际状况。

徐先生在离婚纠纷中书面做出过承诺,按当时条件居住,实际是对二人居住使用部位进行明确约定。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均应恪守承诺,支持蒋女士的诉求,她可永久居住在主卧。

您对蒋女士的行为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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