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借给某商人960万元,商人拿了490吨山茱萸做质押。后商人没钱还了,于是协商将山茱萸转给了男子。谁知几年后,商人看到山茱萸价格猛涨又后悔了,他两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说被男子诈骗。时任刑侦大队的大队长多次找男子协商,最终使其签订了赔付1200万元的调解协议。可签完协议后没几天,男子又被以强迫交易罪和诈骗罪刑拘了,被羁押了8个多月。后检察院经调查,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商人需要返还男子765万元。但商人不服,已经提起了上诉。而男子目前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极目新闻2025年4月23日报道)
据悉,陈先生和商人李某的纠葛始于2019年。当时,陈先生经人介绍,借给李某960万元去做山茱萸的买卖。李某用490吨山茱萸作为质押。
起初,李某还能按时还本付息,可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动,他渐渐无力支付。2020年,李某找陈先生协商,最终二人终止了原合同,签了一份购销合同,将山茱萸作价1064万元,全部转给了陈先生。
除此之外,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不存在抵押或质押,陈先生享有山茱萸的所有权。
然而谁也没料到,在山茱萸转让给陈先生后不久,价格竟然飙升了起来,李某顿时反悔了,要求重新计算价格,陈先生自然不答应。
2023年3月,李某越想越气,于是以陈先生构成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后,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认为这是经济纠纷,李某应当去法院起诉。
李某并不甘心,在8月份,他再次报案,而且还找了时任刑侦大队的大队长唐某。
后唐某找陈先生协商,说他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得给李某1200万元调解了此事。后唐某还通过顾某红向陈先生不断施压,最终导致陈先生为了息事宁人,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
9月16日,陈先生向李某转了1000万元,还给了他200万元现金,李某当即出具了1200万的收条。
可万万没想到,这调解协议才签完,两天后,陈先生突然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公安机关认定陈先生逼迫李某卖山茱萸,还不给钱,所以构成诈骗罪和强迫交易罪。
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公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故决定不予起诉。陈先生被羁押了8个多月后,无罪释放。
陈先生咽不下这口气,他出来后便将李某、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调解协议,返还1200万元等。
1、陈先生主张撤销调解协议该用何种理由?
本案中,陈先生是在唐某的施压下,被逼无奈才与李某签订了调解协议。对于这一点,顾某红出面进行了作证,的确是唐某实施了威胁逼迫的手段。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陈先生与李某的调解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可以进行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调解协议无效,李某应当返还陈先生765万余元。
但李某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2、唐某逼迫陈先生签订调解协议,该如何处分?
对于经济类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只得进行干涉,只能提醒去法院解决。
可是唐某却利用职权干涉经济案件,甚至逼迫陈先生签订调解协议,这属于滥用职权。
不仅如此,唐某明知陈先生没有诈骗李某和强迫李某交易,而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导致陈先生被错误羁押了8个多月,这同样属于滥用职权。
依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对于唐某不仅要开除,还必须将其绳之以法,以正视听。
3、陈先生该向谁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陈先生因唐某的滥用职权导致被错误羁押了8个月,的确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而本案中,是公安机关对陈先生进行了逮捕,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故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检察院这边并没有什么问题,有问题的是在公安机关。
按照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因此,陈先生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最后,执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践踏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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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任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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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26
罪魁祸首刑侦大队长唐某咋处理的,也没说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