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男子开了个零食店,每年租金19.5万,但是他到期了,房东就要把店收回去,男子只好在对面另租房子开店,等他装修好之后,却发现原来隔壁的零食店,这个竞争对手竟然装修他原来的零食店,男子非常气愤,他质问房东,为何要把店收回去,租给他的竞争对手,让他损失100万左右。 4月28日,孙先生告诉1818黄金眼,他本来开了一家零食店,租期三年,每年租金高达19.5万,但他的生意非常不错,他倒不在乎租金的问题。 只是让他没想到的是,租期一到,房东就要把店收回去了,说是公家用。孙先生也没有办法,毕竟租期到了,房东要把店收回去也是合情合理。 孙先生的店被收回去之后,他只好在对面开了一家零食店,他花了100万左右,租店,装修,进货,等店真正开起来时,他却发现,原来他开的零食店也开始装修了,而装修的人不是别人,正是他的竞争对手。 他的这个竞争对手,原来是开在他隔壁的,现在他扩大了店面,到时候生意肯定要比孙先生的要好,孙先生一想到这个,他就愁得整夜整夜睡不着,他觉得竞争对手应该是用不正当的手段租下了他原来的店。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说起孙先生原来的零食店,他当时只是租了三年,房东是一个粮食收储公司,属于公家。 在他的店还没有到期之前,房东就提前跟他说了,租期到了,他们是要收回去的,因为公家要用。 孙先生当时听了,也没有什么办法,他二话不说就没有续租,因为租期到了,房东不租给他,他也是没有理由再租下去的。 退租之后,孙先生也是很烦恼,他家的店之前生意一直很好,比旁边的零食店,生意要好很多,他不想放弃,正好对面有店出租,于是他就将对面的店租下来,重新开了一家零食店。 这一租店,一装修,杂七杂八下来,他又花了100万左右,这才把新店开了起来。 孙先生是信心满满的,毕竟在对面开的时候生意就很好,现在只是隔了一个马路而已,并且他家的店要比原来的竞争对手的店要大一些。 只是让他没想到的是,他的店刚装修好没多久,他原来的店也在装修了,装修的对象不是别人,正是他原来隔壁的竞争对手。 这可震惊了孙先生,竞争对手原来的店就已经不小了,现在又扩大了孙先生原来的店,如此一来,这家零食店就非常有规模,面积非常大,加上有1楼2楼,他们一旦装修好开起来,孙先生的估计就没有生意了。 孙先生一想到这里,就非常焦虑了,他觉得肯定是竞争对手,用不正当的手段,租下了他原来的店,他非常不服气,觉得房东也不地道。 反正都是租出去的,租期到了,孙先生是可以续租的,但是房东说店要公家用,才没有续租的,他对房东的做法非常不满,于是质问房东。 房东就说了,他们是公对公,是协议租赁,这是合法合理的,他们是租给一个供销社,他们是做农产品地域推广的,所以就是对公的。 但是这个供销社又收购了孙先生原来的竞争对手,扩大了规模,他们2楼做产品推广展销,1楼就是市场化经营,他们只有这样才能自负盈亏,所以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孙先生依然觉得此事有蹊跷,也认为非常不合理。 那么该如何认定这件事情呢? 1、孙先生和房东的租期已经到了,那么房东是否有权收回房子? 《民法典》第734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虽然房子租期到了,房东是可以收回房子的,只是租客如果要继续租房子,那么应当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2、孙先生之所以没有继续租房,是因为房东说要公家用,房东是否有自主租赁的权利? 从《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来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公房作为特殊的房产类型,其出租行为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由于房东是公家,和他协议租赁的也是公家,那么他们是可以协议租赁的。 所以孙先生遇到这种情况,也只能自认倒霉了,因为他们有这个权利。 那么你认为房东的做法有何不妥呢?(来源:1818黄金眼-2025年4月28日)